当前正处于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的关键时期,要在既有基础上寻找深化之路、实现在新时代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面临诸多挑战,亟须深入研究并予以破解。
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现实过程中,理论与实践脱节是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指导思想,其中不仅蕴含了深刻的理论形态层面的法理论述,也涵盖了丰富的政策主张与实践要求。
这要求我们在处理法治建设的问题上,也应当重点关照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做好理论与实践的衔接工作。21世纪以来,中国法学家不断强调法学的实践属性,认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质性。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过程中,并不是全部内容皆是法学领域内部的事项,法律实际运行的不同阶段都在接触其他学科领域的内容。由此跨学科实践成为常态,对于治理理论与实践问题衔接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在内外部实践导向压力的推动下,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更加明显。如此,阐明社会治理过程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以及追问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治理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基础。
如前所述,社会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表征,也是区域治理、城乡治理、基层治理的衔接点与落脚点。具体来看,“社会治理既是相对于国家治理而言的,也是相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的,它是抽象意义的国家治理落实到具体意义的基层社会治理的承接与转换过程”。
因此,不能孤立地、片面地看待社会治理,而是应当找准其在理论中的准确定位,并以此指导实践问题的处理。中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治理模式,这就意味着在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多重治理机制的协同效应”以及“试点性改革和增量性对外开放”。
实际上,无论是治理机制的协同展开还是试点性改革,社会治理都为国家治理的落地提供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平台。社会治理最终要回归于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中,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也应对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支持。将社会治理完全独立于国家治理、区域治理、城乡治理、基层治理,不仅割裂了治理机制的内在衔接,也阻滞了不同治理主体、治理模式之间的资源沟通与智力交流。
西方治理理论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基础上,而中国社会治理理论存在主体的非对等性、结构的非均衡性、法治规制的保障性等特征,具体来看:执政党居于核心地位,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参与模式是重要表现;政党与政府实质上处于一种逻辑运行关系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法治通过对治理主体的权力、责任、义务等事项的梳理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进行保障。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在架构上处于一种整体统筹的姿态,其基本理论与原理方针是贯穿于包括社会治理在内的不同治理实践中的,并以此实现各种治理模式、治理路径、治理方案的串联与并联,以赋予与法治社会的具体实践之中。多元机制是处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片面认知风险的重要路径,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涉及多元化治理机制构成的问题,绝非社会治理概念本身所能包办的,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也绝非封闭的。原因主要在于:历经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从宏观架构来看,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总体布局中具有衔接性、整合性的战略地位,是国家及地区改革开放持续深化、突破发展的刚性着力点。从深层意义上讲,地区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二者之间相互支撑与融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微观需求来看,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更深刻体现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中国社会治理内容的内生性意味着其“根植于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之中,具有中国特色”。
无论在公众的观念认知还是行为实践层面,社会治理需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共服务提升之间的张力关系已成为当前国家社会治理研究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侧面。怎样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区域治理建设过程中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的多元化,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命题。因此,从法治治理建设的战略意义出发,在把握社会治理所内含的整体规范性、兼容性的理论分析基础上,进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多元治理机制研究,探索建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多维体系。其中,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理念发生与发展是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刻折射。而缘于人地关系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地区社会治理认知水平的差异,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亦呈现出不同样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筹领导下展开的,国家关于社会治理的意志决策是通过正当程序转化为立法,进而通过法律运行机制予以实现。这一系列过程主要体现为不同公权力的运行,那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公权力过度扩张的风险,导致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比如,新区社会治理主体对理论、政策的理解偏差、绩效的反向压力、行政权力的天然扩张性等,如果对此不加以认真审视,便可能实质上造成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新区社会治理之间的隔阂。
社会治理过程中权力的不断扩张,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长期推进的多元社会治理理论,更是对社会治理中的实践造成不良影响,以至于间接导致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这种权力扩张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多头治理导致公权力机关治理效能低下;第二,权力监管缺失导致社会服务缺乏权威指引;第三,公私矛盾深化以致将根本问题沉淀,简单问题也因不能及时解决而深化,一旦矛盾爆发将对社会治理效果造成极大破坏。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权力之间不能有效配置,对社会事项涉入过深,社会纠纷发生后往往直接处于矛盾的中心,如此一来,矛盾不仅不能有效实现解决,最终也因为没有缓冲而使得不良效果径直影响公权力本身。风险社会视角下,此种治理模式尤其不利于政府等公权力机关信任机制的建立,而造成社会治理中权力行使主体与社会公共权利、私权利之间的脱节。公权力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效益的提升为目标,不能对法律运行存在轻视态度。
以“争议化解模式”为例:首先,争议化解公共资源配置低效。各机构多头构建,既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也不利于各类机构提供有质量的多元争议化解服务,从而导致固有争议解决服务(诉讼、仲裁)质量下降,同时也无法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调解等争议化解服务。其次,争议化解指引与监管缺失。多元争议化解机构的多头混设,导致争议当事方面临同类同质机制的多头选择,缺乏权威指引,无法便捷、高效地启动争议化解流程;同时,也导致争议化解全流程统一监管缺失,特别是对其中调解、外国法查明等由私主体提供的争议化解服务缺乏有效监管。最后,争议化解关系公私二元矛盾深化。由司法(准司法)主导构建,导致其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混同,不利于争议的渐进式多元分层化解,反而累积至本为最后防线的司法机制,不仅无法缓解当前民商事争议完全由公权力主导解决的公私二元结构矛盾,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该矛盾。
因此,严格意义上,权力运行扩张不仅包括边界的问题,还包括权力运行的无序化状态。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视角出发,对于公权力创新地方经济发展的模式,机制分析上主要存在横向权力配置与纵向权力配置两个方面,横向权力配置在于破除权力杂糅与权力空白,优化权力创新的空间;纵向权力配置主要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制度创新的最终裁决权,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利提升与成本降低。
而这一部分原理实际上与多元治理的法治理论紧密联系,却也是当前社会治理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社会治理是一种以社会整体范围为载体而进行的规范认知上的革新,规范认知的革新便体现为社会治理法治化道路的探索。“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
,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在全国东、中、西部选择一批城市,开展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治理本身便蕴含着标准化、规范化的内涵,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便成为社会治理模式探索与成型的当然手段。相对于社会治理,法治治理概念的历史更加厚重,内涵更加系统。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探索中,不仅应当认识到法治的规范与制裁功能,也应当对法治的激励作用进行充分认知。
经济学领域有研究表明,“法治水平、信任有助于激励制度的采用,从而有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有助于经济增长”。
因此,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法治的管制与惩罚,更要确切了解到规范的内在含义,通过奖惩机制的合理设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发挥自主创新的优势,通过法治引领集群经济的高效发展。以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为例,优质的营商环境保障不仅应当制定高质量的金融法律法规,在具体的产业创新与金融创新上,还应当把握经济发展的主要导向,对非法经营与合法创新之间进行审慎判定,不能轻易打击企业创新的热情,但也不能放纵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灰色地带的扩张,最终造成社会利益损害的扩张与二次伤害。简言之,在准确判断经济走势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法治手段对相关非理性发展行为及时止损。但是对于优质的创新产业与经济行为,政府应当加强相关的政策配套与制度保障,金融是货币资金的融通,资金有天然逐利属性,当前各地社会治理建设都在出台政策吸引金融机构与资金进入。如此,完善的激励机制是实现社会治理长久发展的重要支撑。
社会治理的法治实践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宽泛,往往实践会突破既有理论的设定,使得法治理论和实践滞后于社会治理实践的推进。其中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是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然而,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原有之行政审批的改革思路所体现的法治实践困境尤为凸显。当前,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成为社会治理法治化以及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亮点之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最终目标。在“放权”上,应当着力砍掉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大幅压缩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在“管理”上,成立了社会治理的行政审批局,推行“一个部门对外、一份清单服务、一枚印章审批”。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推进公平竞争,对民间资本实行“非禁即入”;加强信用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完善企业信用“红黑榜”发布制度。在“服务”上,多措并举,打造便利化公共环境。提高对企业服务效率,积极推动“互联网+”审批模式创新,开创“信用+承诺”绿色直通审批模式,审批事项并联办理等。
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营商环境更好,企业投资兴业的意愿更强,推动“信用承诺制”改革、“区域环评”改革创新机制的展开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