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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单位犯罪

考点18 身份与单位犯罪

148.单位犯罪;身份犯;责任年龄 [C]

[解析] 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该司法解释将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到其相对的独立性。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如工厂的车间、国家机关中的处室、学会中的分会等,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仅看有无自己的名称、机构与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无独立的财产与经费,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故A项错误。

首先,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没有这一身份就不能单独构成相关犯罪。其次,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备。最后,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因此,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类似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这样的身份,不属于身份犯所要求的特殊身份,其主要理由还在于任何人只要在共同犯罪、聚众犯罪中表现突出均可以构成主犯或首要分子,就此意义而言,首要分子、主犯并不具有“特殊性”,不能认定为特殊身份。故B项错误。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此外的行为的,不成立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只对杀人行为有责任能力,对绑架行为无责任能力,即只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故C项正确。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本质是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必须依托、服务于“单位”这一载体。另外,单位犯罪也不一定必须是由多人共同实施,有的单位决策层只有领导一人,其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单位全体成员享有的,当然可以认定为是单位犯罪。故D项错误。

149.单位犯罪 [ABCD]

[解析] 无论是母公司(甲电器公司),还是子公司(乙物流公司),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案中,如果认为甲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乙物流公司与其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乙物流公司当然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故A项正确。

如果子公司(乙物流公司)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该自然人是按照母公司(甲电器公司)要求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则可以作为甲电器公司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亦即,直接责任人员未必要求必须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只要是在该单位犯罪中受犯罪单位直接指挥、控制,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均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故B项正确。

如果仅能认定子公司(乙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而无法认定母公司(甲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在承认子公司(乙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母公司的责任人员是不受子公司(乙物流公司)直接操控的。母公司的责任人员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与子公司(乙物流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即母公司的责任人员不宜认定为子公司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子公司之外的。自然人主体(母公司决策人员)与单位主体(子公司)这两个主体之间,成立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

如果无法认定单位犯罪,可以追究自然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

150.单位犯罪 [AD]

[解析] 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而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只是犯罪主体的不同,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存在差别。故A项正确。

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因此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

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之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因此,可以直接得出公司经理赵某为了公司利益,召集员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成立单位犯罪,仅成立自然人犯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此,需要考察经理赵某的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如果赵某得到单位授权,则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成立单位犯罪;如果赵某没有得到授权,是个人私自行为,则未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属于个人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题目中仅交代“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不能由此得出赵某的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整体意志,C项肯定地说成立单位犯罪是片面的。故C项错误。

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D项正确。

151.单位犯罪 [ABCD]

[解析] 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故A项错误。

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无法形成共同故意,因此不能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故B项错误。

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处罚单位。故C项错误。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适用没收财产,同时刑法分则也没有作出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刑的例外规定。故D项错误。

152.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C]

[解析] 单位犯罪,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其是单位本身犯罪,而非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何经理为销售本公司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给某市立医院4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元,属于单位犯罪。《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故C项正确。

《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主体为自然人。本题为单位。故A项错误。

《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但其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本题的行贿对象是某市立医院的正、副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B项错误。

《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其行贿对象必须是单位,本题为个人。故D项错误。 76LCJo0ttgdnliInIRT1SZRQtnDan3Gg7t3yUp0GNcWr2H7mW2/vSBo3DdJ473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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