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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概说

考点4 犯罪概说

22.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B]

[解析]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事实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也是一种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是刑法将侵犯妇女性羞耻心的侮辱行为另规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因此,这两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故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是对妇女性羞耻心的侵犯,也是对妇女名誉的侵犯,既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触犯了侮辱罪。因强制猥亵、侮辱罪处罚比侮辱罪更严厉,故直接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故A项错误。

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更关键的在于诽谤罪使用的方法不包含暴力。因此,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的行为,并不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公然贬低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不成立诽谤罪,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

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但同时又向媒体告发,散布捏造的事实,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触犯了诽谤罪。故C项错误。

侮辱罪属于亲告罪,诽谤罪一般也是不告不理,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不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且如果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进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所以,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说法错误。故D项错误。

23.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ACD]

[解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其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所以,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故A项当选。

《刑法》第260条第1、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所以,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故B项不当选。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所以,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故C项当选。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所以,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故D项当选。 9PmngnA6n96/d6Whj6OQj2WeMoKVuPA8QYn/NglkmB71CrccANVhEfaTc0MUjS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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