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28 用人单位责任
413.用人单位责任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丙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丁损害,用工单位乙公司应当对丁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派遣单位甲公司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丙不对外承担责任,但甲、乙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丙追偿。故A、B、C、D项错误。
414.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BC]
[解析] 乙作为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代甲驾车,为好意施惠关系。甲固然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但乙是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对损害的发生又具有过错,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A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项中,乙作为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执行工作任务,应由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同理,C项中,乙作为酒店雇佣的专门代驾员,应由酒店对丙承担赔偿责任,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D项中,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代驾的行为虽不在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之内,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为单位谋取利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完全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正常行为。因此,此时应认定为乙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D项错误。
415.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ABCD(原答案为B)]
[解析]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李某因劳务派遣致王某遭受损害,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甲、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李某不对外承担责任,甲、乙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李某追偿。故A、B、C、D项错误。 【旧题新解】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原本B项是正确的。但《民法典》将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修改为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根据新法,B项则是错误的。 【特别提醒】 注意,A项中的黄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就安装空调,甲公司与黄某间成立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甲公司因承揽致王某人身损害,承揽人甲公司应承担责任,定作人黄某(无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错)不承担责任。
考点129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416.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D(原答案为A)]
[解析]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甲在乙承包的水库中游泳,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的行为,明显属于雇员从事劳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此时,应当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
417.无因管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A]
[解析] 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2)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本题中,乙于情况紧急下的转委托对本人发生效力,即在甲、丁之间产生了委托关系,由甲对转委托后果负责,乙不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此外,丁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丁对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小孩,致使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丁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换言之,丁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负有照看甲的小孩的义务,丁疏于照看致使甲的小孩因此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故B项错误。
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过,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题目交待:丙聘请丁做家务),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考点130 帮工侵权责任
418.帮工侵权责任 [AC]
[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对于丙的帮工甲没有明确拒绝,因此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甲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特别提醒】 根据2020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帮工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旧司法解释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本题判断A项正确,是在假定甲有过错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受害人丙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甲的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乙因给甲帮工对丁造成人身损害,被帮工人甲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如果帮工人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13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19.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正当防卫 [CD]
[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商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借用商场厕所的丙亦属受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现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地板湿滑),且因第三人甲的行为给丙造成损害,故丙遭受的损害应由甲承担,商场承担补充责任。故A、B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乙追赶甲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此种情形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可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乙亦不承担公平责任,乙不对丙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故C项错误,当选。 【考点延伸】 关于公平责任,《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三:(1)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不构成过错侵权;(2)加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因此不构成无过错侵权;(3)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显然违背公平原则。本题中,由于甲和商场因过错给丙造成损害,已然构成了过错侵权,就不再适用公平责任,乙无须对丙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42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C]
[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致甲财产损害(以及人格利益损害),成立过错侵权,洗浴中心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洗浴中心明确提醒“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没有将贵重物品交前台保管,对于玉镯的损害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故A、B项错误。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遭遇人身伤害的同时,作为定情信物的玉镯被摔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无论是基于人身伤害,还是玉镯的损毁,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
清洁工乙因执行工作任务致甲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洗浴中心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有过错的乙不对外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
421.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 [D]
[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电梯人多陈某去走楼梯,与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项错误。学生陈某的损害系其玩手机失足摔倒导致,学校(安保义务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陈某应自负全部责任。故B、C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132 网络侵权责任
422.网络侵权责任 [C]
[解析] 《民法典》第1195条第1、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网络用户甲利用丙网站提供的网络存储服务,实施侵害乙名誉权的行为,甲应对乙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丙网站在收到权利人乙发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扩大的损失,丙网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考点133 监护人责任
423.监护人责任 [A]
[解析]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当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时,应当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乙的财产足以赔偿,监护人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C、D项错误。甲已尽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而非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
考点134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42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BC(原答案为ABC)]
[解析]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客运合同中,乘客遭受人身伤害的,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违约责任。本题中,张某有权请求乙公司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此外,《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违约责任中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A项正确。 【旧题新解】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主张,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违约责任中也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处重要修改,应重点掌握。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人人身损害,学校具有过错的,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小牛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此甲小学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故B、C项错误。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据此,小牛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脸上留下伤疤的损害后果,对于正常人来说均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张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
425.教育机构的侵权补充责任 [D]
[解析]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小学生李某参与学校组织的春游,应当认定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该小学以外的第三人刘某因过错致李某人身损害,成立过错侵权,刘某应对李某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同时,某小学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某小学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考点135 产品责任
426.产品责任 [A]
[解析]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的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产品侵权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且受害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本题中的甲、乙、丙均为被侵权人,均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C项错误。
从因果关系上看,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仅为甲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但无相当性,所以,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与甲遭受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从过错上看,乙、丙对甲因此遭受损害亦无过错。故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
甲不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对乙、丙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甲对乙、丙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故D项错误。
427.产品责任 [ABCD(原答案为ABD)]
[解析] 《民法典》第1206条第1款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汽车生产者甲公司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因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产品侵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构成产品侵权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故A、B、D项正确。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据此,受害人因产品侵权对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限于两种法定情形:(1)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未依照《民法典》第1206条的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本题中情形属于第二种,生产者甲、销售者虽然进行了汽车召回,但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乙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故C项正确。 【旧题新解】 因产品侵权对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47条只规定了第一种情形,因此当时C项是错误的。《民法典》第1207条又增加了第二种情形,根据新法C项正确。
428.产品责任;加害给付 [A]
[解析]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产品侵权致人损害的,李某有权请求销售者甲商场和生产者乙厂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D项错误。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加害给付”制度。出卖人甲商场交付的电热壶具有瑕疵(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给买受人李某造成履行利益损害,成立违约;同时,电热壶作为产品具有缺陷,并因缺陷给李某造成固有利益的损害,成立产品侵权,构成“加害给付”。李某有权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产品侵权责任。若李某欲主张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对甲商场主张违约责任;而若李某欲主张产品侵权责任,则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除了请求甲商场承担责任,也可请求乙厂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般而言,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以电壶购置成本为限。故C项错误。
考点136 医疗损害责任
429.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A]
[解析]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侵权原则上是一般过错责任,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据此,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应当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履行特殊告知义务,并经其明确同意。本题中,父亲将田某送到医院,不能取得田某同意之时,还可以取得田某之父的同意,不能直接自主决定。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规定了“医疗产品责任”。据此,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的,医疗产品的提供者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由此可知,医院拒绝提供相关病历的,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考点137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430.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对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是法定代表人,甲执行职务的时候没有独立的人格,甲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机关的行为,因此甲不承担责任,故A项错误。乙不服从领导安排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须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丙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丙即使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行人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若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大幅减轻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本题中,行人丁闯红灯,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该机关的责任。故D项错误。
43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帮工侵权责任 [B]
[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据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乙、丙间发生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乙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均在丙,丙应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15条第1款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车主丁不承担责任。故C、D项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帮工人乙因第三人丙遭受人身损害,乙可请求丙予以赔偿,也可请求甲进行补偿,甲补偿后可向丙追偿。故A项错误,B项正确。
43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C]
[解析]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在机动车买卖、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试用买卖、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交付机动车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若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机动车应当承担责任的,不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否已经移转,均由已经受让机动车占有的一方(享有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周某与迅达公司签订汽车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的特点是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因此,虽然迅达公司已经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但因周某尚未认可,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故周某尚未取得汽车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仍归迅达公司。尽管如此,因周某已经现实占有汽车,对汽车享有运行利益,应由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考点13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433.环境侵权致人损害责任 [D]
[解析]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系无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
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乙、丙三家公司无共同过错,分别排污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排污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成立《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共同因果关系分别侵权”,甲、乙、丙三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故D项正确。
考点139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434.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ACD]
[解析]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的规范内容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得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侵权责任。藏獒属于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因第三人丙的过错,王平饲养的狗致乙损害,饲养人王平与第三人丙应对乙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邻居未对其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丁绊倒摔伤,邻居应当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思路拓展】 《民法典》第1245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固有危险实现,自主加害(而非在人驱使下加害),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动物积极加害(如狗咬人,马踢人,猪拱菜);第二种,动物消极加害(如小猪夜卧道路致人被绊倒受伤)。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动物园动物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D选项中,动物园的老虎从破损的笼中蹿出伤人,说明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有过错,动物园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435.饲养动物侵权 [D]
[解析]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因饲养动物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王某或管理人戴某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张某偷狗被咬伤,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王某或戴某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436.饲养动物侵权;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BC]
[解析]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当因饲养动物自身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题中,赵某带着于某的狗去钱某家玩,狗在阳台不慎掉落,砸伤杨某。此时,赵某是狗的管理人,于某虽然是所有人,但是并没有对狗进行实际上的管理和控制,不应承担责任,钱某不是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是赵某而不是钱某。故C项正确,A、D项错误。
同时,钱某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知晓自己阳台的设计,明知狗在其上玩耍有掉落的危险,仅仅做了提醒,没有及时阻拦,对于狗的掉落进而砸伤杨某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钱某对于自己的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B项正确。 【特别提醒】 由于赵某与钱某承担责任的归责基础不同,故不是连带责任,对于杨某的损害赔偿份额,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考点140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437.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C]
[解析]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广告牌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郑某遭受人身损害,成立物件致人损害的过错侵权。本题中,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都是大华公司,大华公司应向侵权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推定大华商场具有过错。因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吹落砸伤郑某,飞达公司作为安装人存在过失,大华公司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考点141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
438.不明高空抛物的补偿责任承担 [B]
[解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仅两类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一是宾馆、商场、银行、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场所责任);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责任)。本题中,张小飞对来家做客的关小羽无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题中,“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补偿责任。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据此,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防范“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题意,物业公司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故C项错误。
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虽尚未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可确定仅10层的住户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仅由10层住户承担公平责任,对关小羽适当补偿。是“适当补偿”,而非“承担补充责任”。故D项错误。 【特别提醒】 注意“补偿”与“补充责任”的不同。补偿的意思是,由可能的人一起分担损失;而补充责任在民法上意味着是第二位的责任,在第一位的责任主体找不到或者没有能力全部承担时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142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439.物件损害责任 [BD]
[解析] 《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地下设施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故A项错误,B、D项正确。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的情形,显然不是不可抗力,而且题目特别说明之前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故,属于管理人管理不到位所致。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