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十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考点126 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承担与免责

40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紧急避险 [D]

[解析]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且无避险不当的情形,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摩托车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405.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好意施惠 [B]

[解析] 事例①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合同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造成李某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明显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不当选。

事例②中,对于参与某项活动产生的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唐某陷入险情后,其他参与者虽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面对雪崩缺乏救助的作为能力,因此不成立不作为侵权。故B项当选。

事例③中,与吴某打赌者未尽到一个理性谨慎人的注意义务,对吴某因打赌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成立过错侵权。同时,吴某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故C项不当选。

事例④中,尽管何某邀郑某喝酒后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依然让其驾车,何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项不当选。

406.过错侵权;意外事件 [D]

[解析] 一般的侵权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过错、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题中,除了有损害事实之外,其他要件均不具备。首先,对于小囡的损害,没有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其次,这种损害的发生基于正常人的注意没有可能预见到,因此,向小囡提供香蕉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不能认定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向小囡提供香蕉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人之常情的邻里友爱行为,不具有任何的违法性。故小囡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产生侵权法上的责任。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407.过错侵权;侵权损害赔偿 [C]

[解析] 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本题中,姚某只是试戴翡翠手镯,双方并未订立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题中,姚某不慎将手镯摔碎,构成侵权,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9万元赔偿唐某的损失。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陷阱点拨】 注意侵权损害赔偿一般按照市价赔偿,而不是按进货成本价格赔偿。因为计算赔偿数额的范围时,理论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货成本损失为直接损失,市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是明确可以取得的间接损失。

408.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A]

[解析]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见义勇为造成损害的,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不是赔偿,本题中,乙构成见义勇为,而责任人丁无赔偿能力。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乙将丙雨伞打坏是紧急避险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雨伞的损坏,避险人乙不需要承担责任,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即丁承担赔偿责任,故C、D项错误。 【特别提醒】 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下,只有因自然原因引发险情的,才可以请求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本题中的情形,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409.见义勇为;公平责任 [B]

[解析] 本题中,丙追赶甲系为了保护乙的财产权,属于见义勇行为,并非侵害行为,且丙对于甲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一般侵权,无须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丙为了保护乙的财产权造成骨折,且侵权人甲已死亡,因此受害人丙依法可请求受益人乙给予适当补偿。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了公平补偿规则(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补偿规则是一种损失分担方法,适用前提系双方均无过错。本题中,甲抢夺乙的钱包构成一般侵权,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无论是乙还是丙均无需承担公平责任。故C、D项错误。

410.自甘风险;安保义务人责任;见义勇为;无因管理 [CD]

[解析] 自甘风险,又称自担风险或自甘冒险,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1176条)。本题中,丙以为甲乙二人溺水而救援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并非自甘风险。故A项错误。

B项中的关键词为“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游泳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保义务人责任系过错责任,即只有存在过错时方需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游泳馆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对丙予以赔偿。故B项错误。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丙救助假装溺水的甲乙二人系见义勇为,造成自己财产手机损坏,受益人甲乙依法应当予以适当补偿。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丙因实施无因管理遭受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甲乙予以适当补偿。故D项正确。

考点127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411.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ACD]

[解析]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中“共同因果关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三:(1)加害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2)加害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3)加害人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上构成共同因果关系,即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但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损害。构成这种分别侵权的,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本题中,甲饲养的狗、丙饲养的狗、乙地面施工的不作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丁的损害,符合《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甲、乙、丙应承担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甲、丙即使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故A、C项错误。

《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所以,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

意外事件,指致害人虽尽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的加害事实。意外事件只能作为过错侵权的免责事由,不能成为无过错侵权的免责事由。本题中,甲、丙放任饲养的狗招摇游走于闹市,完全能够预见自己对动物不加管束的行为很可能致人损害;若乙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完全可以预见到很容易致人损害,甲、乙、丙均有预见可能性,该加害事实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甲、丙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能援引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故D项错误。

412.动物侵权;分别侵权 [CD]

[解析]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饲养的动物侵权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也不能免责。故A项错误。

本案中,甲、乙饲养的山羊走脱,啃光珍稀药材,对于丙造成损害,属于多数人侵权的情形,甲、乙均需要承担责任。问题的关键是,两个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首先,本案不是典型的共同侵权,因为本案是饲养的动物侵权,追究责任时根本不需要考虑过错,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侵权的可能,就人的行为而言,也不存在行为的协同性。其次,饲养山羊不是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故又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最后,甲、乙两人饲养的动物侵权,可以从两个人分别侵权的角度分析,涉及两个条文,即《民法典》第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判断甲、乙对于各自动物的侵权,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71条),还是承担按份责任(第1172条),对此,区分的要点在于每个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本题中,两只羊将药材悉数啃光,这不是一只羊可以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出现,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甲、乙之间应该是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确定的责任承担,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C、D项正确。 5Ph79oxo41tEQ2nSlAgVVKNykA8P3DFh/e+IAjbv8RYQUfUUkErf0fDINrrij/id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