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19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88.法定继承的范围 [CD]
[解析]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甲、乙系钱某的亲生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钱某与胡某离婚后,双方的配偶关系消灭,钱某死亡时,胡某不是钱某的法定继承人,故A项错误。吴某去世时,胡某是吴某的配偶,胡某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谓“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即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B项错误。
丁是吴某的亲生子女,享有对吴某遗产的继承权;根据B项分析,乙与吴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D项正确。
389.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BC]
[解析]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由于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经成年,没有和丙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因此,不能继承丙之遗产,故A项不当选。小亮是丙的亲生子女,甲是丙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故B、C项当选。
《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丙拟收养小光,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不成立,小光与丙未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小光不是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关联记忆】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丙死亡时,若小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小光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丙的遗产。
390.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的顺序 [AD(原答案为ACD)]
[解析] 本题中,熊某死亡时,杨某系熊某的配偶,小强系熊某的继子并与熊某形成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熊某死亡后,女婴出生,但是旋即死亡,女婴应获得的遗产应当由女婴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不是代位继承。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1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关于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共三种情形:(1)出生时为活体的,“应留份”归该婴儿。(2)出生时为死体的,“应留份”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本题中,男婴娩出时为死体,为男婴保留的“应留份”,应作为熊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熊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某、小强和女婴继承,故C项错误。(3)出生活体旋即死亡的,“应留份”按婴儿的遗产处理。本题中,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应留份按其的遗产处理,女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杨某,其遗产由杨某继承,故D项正确。
考点120 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
391.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甲属于代位继承人,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分得其母亲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可以多分遗产。故B项正确。
丙是继子女,且没有与郭大爷形成扶养关系,所以并不是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遗产。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丁是养子女,属于郭大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又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故D项正确。 【特别提醒】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考点121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392.代位继承;转继承;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 [BCD]
[解析] 二女儿和小女儿均为李某的亲生子女,小女儿之女系李某的外孙女,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李某死亡时,二女儿和小女儿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女儿之女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据此,李某死亡后,分割遗产前,小女儿死亡,小女儿作为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作为小女儿的遗产,由小女儿的继承人(包括小女儿之女)继承。故A项错误,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据此,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大女儿之子可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李某的遗产。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D选项正确。 【特别提醒】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93.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C]
[解析]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即若张某遗留的房产适用法定继承,则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民法典》第1133条第1、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题中,该房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所立遗嘱确定该房产由法定继承人李某单独继承,丙自然不得要求代位继承。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法定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遗嘱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民法典》对此两种物权变动的规则并未予以区分,而是一概规定,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得不动产物权,无须履行变更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故C项正确,D项错误。
394.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AC]
[解析]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本题中,甲的遗嘱规定,房屋由乙遗嘱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故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丙对房屋也享有继承权。故D项错误。
《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乙先于甲死亡,戊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去世后,丁接替乙赡养甲。所以,丧偶儿媳丁在甲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综上分析,甲死亡时,房屋和现金均按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丙、丁、戊平分。故B项错误,C项正确。
395.死亡推定;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 [ACD]
[解析]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本题中,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二人均有继承人,且是同辈,则应推定为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亲生父亲)、戊(亲生女儿)、己(亲生儿子),故A项正确。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亲生女儿)、己(亲生儿子)、丁母(亲生母亲),故C项正确。
丁母是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丁的遗产。同时,由于乙和丁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据此,因遗嘱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乙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