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18 继承权的放弃
387.继承权的放弃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第34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据此,只有在诉讼中口头放弃并记入笔录才构成有效的放弃,A项中“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并不属于有效的放弃继承。故A项不当选。 【旧题新解】 根据旧司法解释,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的,构成有效的放弃继承,但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修改。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不能引起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故B项不当选。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C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断绝父子关系的约定因为违反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无效,该约定不能导致父子关系的消灭,从而也不能导致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也不能引起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故D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