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15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377.夫妻共同财产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甲父的遗嘱明确表明该房屋归甲一人所有,该房屋应为甲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经过8年婚后生活仍属甲的个人财产。故A项错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将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分为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三种,仅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个人财产。据此,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法定孳息)亦属甲的个人财产。故B、C项错误。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若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那么该协议有效。故D项错误。
378.夫妻共同财产 [C]
[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均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其他收益属于共同财产。A项中,若果实尚未分离,尚不属于孳息,仍归甲所有;若果实已经分离,则属于自然孳息,也归甲所有。故A项不当选。B、D两项中,房屋和玉石的升值均为自然增值,仍为乙的个人财产,故B、D项不当选。C项中,股息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而属于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故C项当选。
379.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D]
[解析]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据此,甲、乙可以约定将甲婚前房屋变更为甲、乙共同共有。但是,因甲未兑现承诺,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故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故B、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据此,甲对未成年人丙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若丁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甲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
380.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D]
[解析]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只有D项正确。
381.彩礼的返还 [C]
[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题中,刘男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应适用上述第(二)、(三)项规定,在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两种情形下可主张返还彩礼。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
382.夫妻财产制 [C]
[解析] 秦某与张某一起居住时,此房屋的性质是公租房,所有权属于单位,不是个人财产,房屋是秦某在张某去世后购买,故张某对于房屋不享有所有权,D项错误。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秦某在与赵某结婚后领取的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秦某一个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考点116 夫妻共同债务
383.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D]
[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向飞跃百货公司借款10万元虽系婚前负担的债务,但所借之钱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夫妻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不够的,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该10万元结款,应由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飞跃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在人格上独立,与其股东张某各自为民法上独立的主体。因此,该10万元借款合同在王某与飞跃公司之间成立,而非在王某与张某之间成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飞跃公司请求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384.夫妻共同债务 [C]
[解析]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题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是用于购买婚房,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黄某与唐某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B项错误。
黄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不能对抗债权人,双方仍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约定在黄某与唐某间可发生效力。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故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