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10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365.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ACD(原答案为B)]
[解析]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题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故B项错误。 【旧题新解】 原《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的,所以本题原答案为B。但是,《民法典》第1051条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无效婚姻,所以本题答案整体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甲、乙间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乙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院应判决撤销。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撤销婚姻不服的,可以上诉。故D项正确。
366.无效婚姻 [C]
[解析]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结婚时离法定婚龄相差2岁,但现已经过了3年,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故A项不当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系封闭式规定,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欺诈结婚的,不属于无效婚姻。故B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甲、乙的婚姻无效。故C项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故D项不当选。
367.无效婚姻 [D]
[解析]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婚姻无效的原因仅限于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本题中,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应驳回大林的申请。故A项错误,D项正确。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在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欺诈的情形下,方可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本题中大林在请求中也没有提出此种请求,故B项错误。
离婚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婚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题中,大林没有亲自去登记,故大林与小芳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故C项错误。
考点111 诉讼离婚
368.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离婚诉讼的代理 [AB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甲与丙婚后购买的房屋,虽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亦应认定为甲、丙共同共有。故A项错误,当选。
我国民法未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丧失其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权益,B项的表述无法律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甲、乙的子女与丙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申请宣告丙失踪。故C项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为了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离婚自由),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但有例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若甲因中风确实不能出庭参与离婚诉讼,可委托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须甲出具书面意见。故D项正确,不当选。
369.离婚时对于怀孕妇女的特别保护;诉讼离婚的程序;著作权侵权;离婚损害赔偿 [ABC]
[解析]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79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董楠有吸毒恶习,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B项正确。
《爱你一千年》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创作的油画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双方共同享有该油画的著作权和所有权。董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爱你一千年》,不仅侵犯了申蓓对于油画的物权,而且侵犯了申蓓对油画的著作权。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 【思路拓展】 本选项的问题在于,董楠吸毒且屡教不改,是否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情形的共同特点在于,过错方配偶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因此,这里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应解释为侵害无过错方配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的其他重大过错,而董楠吸毒并不构成对申蓓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侵害。
考点112 探望权
370.探望权的行使 [AC]
[解析]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望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11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的辅助义务、离婚时的补偿义务
37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的扶助义务;约定财产制中的补偿义务 [AC]
[解析]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扶助义务的规定。据此,若赵某离婚后生活困难,可请求王某履行帮助义务。本题中,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因此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对赵某有扶助义务,但是赵某无权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根据上述第2项,因王某与张某同居,若法院判决离婚,无过错方赵某有权对过错方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故C项正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据此,有过错的第三人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第三者张某的行为应遭受道德谴责,但依据现行法,张某不对赵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就不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D项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依据,故错误。
372.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C]
[解析]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甲、乙系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乙患重病期间,甲拒绝提供治疗费的行为构成虐待和遗弃。虽然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民法典》第1066条明文规定的情形,但“举轻以明重”,可以类推适用该规定。同时,《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题所述情形也可认定为《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所以,乙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故B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不符合《民法典》第47条规定的情形。故C项错误,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故D项正确,不当选。
37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C]
[解析]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故A、B项错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也具有过错,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下,不能请求对方赔偿。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114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7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BCD]
[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A项不符合第1项规定,应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错误;B、C、D项分别符合上述第2、3、4项规定,均正确。
375.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 [AD]
[解析]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甲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但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乙请求重新分割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给甲,而不是“应当”不分给甲。故B项错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是从“发现”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应当发现”。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故D项正确。
376.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 [D]
[解析]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故A、C项正确,D项错误。
离婚时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履行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履行发生纠纷是新的事实,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