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0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46.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B]
[解析] 《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其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性、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其客体为身体利益,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本题中,长发并非生命,剪去长发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而非对生命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B项中,丙协助丁自杀,造成丁死亡的后果,构成对丁生命权的侵害。虽然丁同意丙侵害自己的生命权,但该受害人同意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故B项正确。
C项自民法角度而言,由于没有剥夺被侵权人的生命,造成重伤是对健康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
庚医生的误诊并未造成辛死亡的后果,不构成对辛生命权的侵害。至于这种“错误出生的侵权”到底是侵犯了什么权利,我国民法目前没有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人认为是侵犯了父母的生育选择权,有人认为是侵犯了父母的知情权等。故D项错误。
347.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 [BD]
[解析]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题中,秦某的加害行为并未造成彭某生理死亡的后果,不成立对彭某生命权的侵害。《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健康权的客体为“健康利益”,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劳动能力。本题中,秦某的加害行为并未造成彭某健康受损处于疾病状态或者劳动能力丧失(减损)的后果,不成立对彭某健康权的侵害。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包括身体完整、身体完满、身体支配。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义眼、心脏支架等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本题中,秦某的加害行为破坏了彭某身体的完整,构成对彭某身体权的侵害。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秦某侵害了彭某的身体权,并给彭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彭某有权请求秦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103 姓名权
348.姓名权;肖像权 [C]
[解析]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在网站上使用朴某的名字,属于盗用朴某的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未经肖像权人朴某许可,医院擅自使用朴某的肖像做广告,又不存在合理使用等违法阻却事由,成立对朴某肖像权的侵害。故B项错误,C项正确。
《民法典》第1031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本题中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朴某的荣誉权。故D项错误。
349.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BCD(原答案为CD)]
[解析]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仅限于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网民未实施这三类行为,因此未侵犯牛某的姓名权。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网民擅自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公开牛某儿时的相片,成立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故B项正确。 【旧题新解】 根据旧法,侵犯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B项原本是错误的。但《民法典》出台后,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对肖像权作了更详细规定,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根据新法B项正确。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牛某的家庭背景、恋爱史均属牛某的隐私,网民未经牛某允许擅自公开的行为构成对牛某隐私权的侵犯。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有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构成诽谤,且向第三人公开,会降低牛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犯。故D项正确。
350.婚姻的效力;姓名权 [D]
[解析]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存在姓名欺诈,但不属于婚姻无效事由,当事人无权主张婚姻无效。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两种情形,本题不属于上述情形。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高小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因为高甲患精神病期间,缺乏监护能力,高甲不是高小甲的监护人,仅陈小美为高小甲的监护人,因此,陈小美决定将高小甲的姓名变更为陈龙,既未侵害高小甲的姓名权,亦未侵害高甲的权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104 肖像权
351.肖像权;名誉权 [D]
[解析] 《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是未经许可擅自制作他人肖像、使用他人肖像、丑化他人肖像等行为,方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本题中,张某并未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整容与表演,张某都是使用的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故A、B项错误。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通常是指捏造虚假信息,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因此不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5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肖像权、名誉权;共同侵权 [B]
[解析]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明星的个人写真属于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故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某摄影爱好者)。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的维护权。本题中,广告商的行为属于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广告,侵犯了肖像权。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可见,侵犯名誉权行为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广告商没有实施侮辱或者诽谤行为,不可能造成该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名誉权的侵权。故C项错误。
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的规定,与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353.肖像权;姓名权;网络侵权 [C]
[解析] 《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使用肖像侵权,再现的内容必须足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乙医院使用的照片仅见甲的鼻子和嘴部,正常不足以识别特定的人,因此乙医院的行为未侵犯甲的肖像权。故D项错误。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乙医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的姓名做广告,属于盗用姓名,侵害了甲的姓名权。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给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了“避风港”制度保护。乙医院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侵犯甲的姓名权,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丙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丙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错误。
354.肖像权;著作权 [B]
[解析] 李某为丁某拍摄生活照,照片作为摄影作品,李某享有著作权。李某经丁某同意上传到社交媒体,李某不构成对丁某权利的侵犯。蔡某将照片上传于营利性网站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构成双重侵权。一方面,侵犯了丁某的肖像权,因为未经肖像权人丁某许可,蔡某擅自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丁某的肖像,又无违法阻却事由,成立对丁某肖像权的侵害。另一方面,蔡某也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具体来说,这种通过网络进行的传播,是侵犯了著作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本题中,不存在对身体侵犯的情形。综上,B项正确,A、C、D项错误。
355.肖像权、姓名权 [AC]
[解析]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未经许可的使用,无论是否营利,均可构成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侵权。故考研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侵权;晚报报道新闻,构成合理使用,不侵权。故A、C项正确,D项错误。培训机构并未使用甲的姓名,故不侵犯姓名权,B项错误。
考点105 名誉权
356.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ABD]
[解析] 张某对以照片为载体的个人肖像享有肖像权。未经张某允许,杂志社擅自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使用张某的肖像,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题中,杂志社配以“母女情深”文字说明的行为符合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实施了诽谤行为;(2)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3)诽谤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4)导致张某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中的“隐私”,必须是真实的信息。披露虚假的事实,不会侵犯隐私权,可能侵犯名誉权。本题中,杂志社的诽谤行为不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张某有权请求杂志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357.肖像权;名誉权;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精神损害赔偿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乙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女的肖像做广告,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项正确。
该照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丁男将照片中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的行为,属于对照片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乙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丁男的行为也构成对乙公司著作权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丁男的行为符合侵犯甲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丁男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属于侮辱行为;(2)该侮辱行为指向特定的人;(3)该侮辱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4)该侮辱行为导致甲女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受损害。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公司侵害了甲女的肖像权,丁男侵害了甲女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且均造成甲女严重精神损害,甲女有权请求乙公司和丁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358.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 [AB(原答案为A)]
[解析]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三:干涉他人决定或者变更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本题中,甲假冒了乙的姓名,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所谓信用,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济上的客观社会评价。《民法典》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予以保护。甲假冒乙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系毁损乙信用的加害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银行无正当理由虽不得擅自公开,但诸多银行均可查阅知悉),会造成乙信用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成立对乙名誉权的侵害。故B项正确。 【旧题新解】 根据旧的命题观点,认为B项错误,未侵犯名誉权。《民法典》出台后,明确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据此B项是正确的。
民事主体仅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保护,并未规定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信用权”。因此,乙不享有“信用权”,甲的行为仅成立对乙名誉权的侵害。故C项错误。
银行在办理和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甲用的身份证并不属于其本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乙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项错误。
考点106 隐私权
359.隐私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责任 [AC]
[解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未经许可翻看张某箱内物品,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翻看物品的行为,尽管侵犯了隐私权,但是,题目并未有明确信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应认定不足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B项错误。
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翻看箱内物品致平板电脑损害,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张某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作为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致害,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
考点107 个人信息保护
360.个人信息保护 [C]
[解析]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据此,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题中,张某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卖于某公司,张某(卖方)和某公司(买方)均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故C项正确,D项错误。身份权是指基于婚姻、家庭等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本题不涉及上述权利的侵犯,故A选项错误。名誉权的侵犯,是指捏造虚假的信息,进而导致他人外在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本题不具备此种法律事实,不侵犯名誉权,故B选项错误。
考点108 精神损害赔偿
361.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 [ABD(原答案为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院误将张某的肾脏摘除,侵犯了张某的身体权(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和健康权;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医院还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张某对医疗机构享有赔偿医疗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该赔偿请求权属于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张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医院侵害张某的身体权与健康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就此,张某对医院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使上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本人提出),但在享有上不具有专属性(本人已经提出赔偿请求或已经取得该权利,则可让与或继承),故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但是,《民法典》生效后,2020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删除了上述第18条的规定,由此继承精神抚慰金请求权失去了规范依据。故C项错误。 【旧题新解】 根据旧的司法解释,C项原本正确。但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删除了近亲属在特殊情形下对精神抚慰金请求权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无论何种情形下均无法继承,故C项不再符合要求。
《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据此,自然人享有亲属权(身份权的一种)。侵害自然人导致其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不仅侵害了其生命权或健康权,还同时构成对其近亲属亲属权的侵害,其近亲属有权就亲属权遭受严重损害为由,对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包括近亲属之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故D项正确。
362.生育权;诉讼离婚 [AD]
[解析] 甲男多次殴打乙女导致其住院治疗,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乙女有权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故A项正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据此,任何一方不得以生育权为由主张另一方进行赔偿,此视为《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况”,法院可判决离婚。任何一方不得为了满足自己的生育利益而要求另一方牺牲同样利益,因此乙女中止妊娠的行为,没有侵害甲的人格尊严。故B、C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109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363.医疗侵权;侵犯名誉权 [BD(原答案为D)]
[解析] 欢欢和欣欣医院之间有医疗合同关系,在履约过程中,医院非但没有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造成了欢欢既有利益的伤害,构成加害给付,此时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故A项正确,不当选。
欣欣医院侵害欢欢的身体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欢欢有权请求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但是,《民法典》生效后,2020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删除了上述第18条的规定,故继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失去了规范依据。因此,虽然欢欢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欢欢的继承人无法继承。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构成编造虚假信息,属于诽谤行为,显然会造成外在社会道德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特别提醒】 准确来说侵犯的是名誉,而非名誉权,因为侵权使欢欢已经死亡,不享有名誉权。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欢欢的母亲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欢欢已经死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因此不能再以欢欢的名义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当选。
364.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具有一定综合性,除了考查民法典中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外,还需要民诉法的常识。《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当死者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其近亲属范围内的主体才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与其舅舅之间,并非《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关系,故甲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对于甲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故C正确,AB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