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7 占有
192.占有 [D]
[解析] 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物权、债权、监护权)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而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而为的占有,为恶意占有。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对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故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甲、丙间的停车位租赁合同,系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23条的规定,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擅自出租的事实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甲、丙间的停车位租赁合同有效。因此,在约定的1年租期内,出租人甲无权请求承租人丙返还租赁的停车位。故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思路拓展】 从民法理论角度分析,尽管甲是无权占有,但是丙通过租赁合同获得了占有,在租赁期间丙的占有相对于甲是有正当权利来源的,故在租赁期间内,甲无权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请求人系物权人;(2)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本题中,停车位归乙所有,相对于所有权人乙,甲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乙对甲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乙对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甲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甲可将其对直接占有人丙享有的返还停车位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以代替现实交付,即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故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思路拓展】 本题中,乙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自己权利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直接主张丙返还(没有时间限制)。另一方面,甲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后,又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此时甲系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且仍为现实占有人,乙可对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期间限制)。但是,在甲、丙的租赁期满后,甲对于乙车位的侵占已经超过了1年,乙自己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消灭,此时,乙只能请求甲将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进而通过主张甲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本题中,甲侵占乙的车位,乙出国2年,显然,乙若回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时,无论是对甲还是对丙均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间,此时,无论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乙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均不得向丙主张返还原物。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 【思路拓展】 若1年的权利期间未届满,则甲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时,若丙为善意(如通过出租而获得占有),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仅在丙为恶意的占有时,乙对丙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193.占有 [ABCD]
[解析]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丙借用甲的自行车,但错取乙的自行车,丙对乙的自行车欠缺占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权占有。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对乙的自行车虽属无权占有,但丙虔诚地相信自己占有的系甲的自行车,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对乙的自行车构成无权占有,所以,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乙的自行车构成善意占有。修理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故B项正确。
丙擅自取走乙的自行车,侵夺了乙对其自行车的占有,原占有人乙可对丙行使《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与侵夺人丙主观上善意还是恶意无关。故C项正确。
当甲告知丙骑错车时,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根据《民法典》第461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占有期间,其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论恶意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权利人均有权请求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194.拾得遗失物;占有的保护 [D]
[解析]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张某拾得小羊后不能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处的占有人既包括有权占有,也包括无权占有。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只要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均构成对占有的侵犯,均可以请求返还。此外,无权占有人也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本题中王某是小羊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张某是无权占有人,李某从张某的羊圈中抱走小羊的行为构成对于张某占有的侵犯,故D项正确。然而,李某侵犯张某占有的目的是返还给原来的权利人王某,并且已经返给王某,而不是自己进行不正当的占有;并且,因为李某已经将小羊交付给权利人王某,李某已经不是现实的占有人。因此,张某不能向李某,也不能向王某主张占有的返还,故B、C项错误。
195.物权的保护;占有的保护 [BD]
[解析] 徐某扩建的门面房未经审批,且挤占业主共有的人行通道,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徐某不能取得所有权。故A项错误。
徐某对门面房不享有所有权,但可成立占有,徐某属于门面房的占有人(因缺乏占有的本权,故属于无权占有)。《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据此,无权占有亦保护。徐某系门面房的无权占有人,业主将门面房强行拆除,属于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侵害徐某的占有,构成对徐某占有的侵害。故B项正确。
无权占有亦受侵权法保护。若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给徐某造成损失,徐某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业主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但不能主张间接损失的赔偿,因徐某为无权占有人)。《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该条是对物权保护的规则。因为徐某对门面房不享有物权,故徐某不得请求对门面房恢复原状。故C项错误。
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徐某可以请求其他业主赔偿损失。故D项正确。
196.占有的类型 [ABCD]
[解析]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本权的对物的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本权而对物的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以非所有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通常而言,间接占有的构成需要具有如下三个要件:(1)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有某种法律关系;(2)间接占有人须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不限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均包括在内;(3)直接占有人是以他主占有的意思进行占有。本题中,乙的手机在丢失之前,是直接占有,在丢失之后,失去了事实上的占有,但是乙可以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此时,乙构成间接占有。据此,A项正确。 【思路拓展】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乙要构成间接占有,必须是拾得人以他主占有的心态占有时方可构成。一旦拾得人有了自主占有的心态,乙的间接占有就会消灭。本题中,甲拾得乙的手机后,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显然是以自主占有的心态在处分手机,此时,乙已经没有间接占有了。不过,就选项设定而言,说乙手机丢失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是有这种可能性的,A选项作为正确选项可以成立。
甲拾得乙的手机并侵占,甲对手机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本权(无占有的权源),为无权占有;从甲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丙的行为可以判定,甲对手机系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为自主占有。故B项正确。
甲将手机出卖给善意的丙并完成现实交付,因手机系“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原则上,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手机仍归乙所有。相对于所有权人乙,丙对手机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本权,系无权占有;但丙误以为自己系所有权人,不知其对手机无占有的权源,系善意占有人。故C项正确。
丁基于维修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为有权占有,但丁无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故D项正确。
197.占有 [B]
[解析] 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承认占有即所有的推定效力,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即对其是否具有实体权利存在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需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是在相对人提出相反证据时,占有人为推翻该相反证据,仍需举证。本题中,争议发生时乙对戒指为现实直接占有,且主张所有权,故可先推定其对戒指有所有权;在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针对乙的主张提出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的情形下,乙应该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证据,否则,应当认定因甲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而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故A、D项错误,B项正确。
本题中戒指非埋藏物、遗失物等有可能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情形。故C项错误。
198.占有 [C]
[解析] 甲把教材放在教室,准备吃完饭回来继续复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无抛弃对教材的管领控制地位的意思,仍维持对教材的直接占有。故A选项错误。
乙起初仅是因为好奇而翻看,在主观上无占有的意思,故此时乙对教材不成立直接占有,甲未失去对教材的直接占有。故B选项错误。
乙将教材带出教室时,欲占为己有,具有占有的意思,此时,乙取得对教材的直接占有,甲对教材的直接占有因被侵夺而消灭。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