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五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不同专门机关正确处理办案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正确办理刑事案件,也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具体而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对于各自职权的划分,分别行使相应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相互推诿。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是分工负责原则的体现。
第二,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遵从法律对各自职权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合作,共同完成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及时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逮捕被告人的决定后及时执行逮捕,是互相配合原则的体现。
第三,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分工,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及时发现对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并要求纠正。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是互相制约原则的体现。
第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分工负责是前提,没有分工负责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配合和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和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既不能只讲配合不讲制约,也不能只讲制约不讲配合。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分工负责主要强调对专门机关刑事司法职权的行使进行合理分割,从而避免单一机关集控诉、审判于一身的模式所容易产生的任意追诉、侵犯权利等现象,这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基本内容,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各自的职责范围亦大体存在较为明确的区分界线。互相配合主要强调不同的专门机关虽然职权分工存在差别,但是在查明事实、惩罚犯罪方面具有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应当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注意配合和协作,防止推诿、扯皮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现象发生。互相制约主要是从职权行使规范性的角度出发,要求专门机关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对方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通过这种程序上的制约来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正确应用法律和惩罚犯罪。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当注重三者的有机结合,不能偏废其一,特别是不能只讲配合、不讲制约,防止将互相配合原则异化为“未审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