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四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对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依靠群众原则。群众路线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工作的长期传统。依靠群众,不仅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和体现,更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对于群众的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应当认真接受并核查犯罪线索;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并且可以发动群众收集犯罪信息,寻找犯罪嫌疑人。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和指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事实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是标准和尺度。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的适用就会丧失客观标准,难以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如果不以法律为准绳,即使查清事实,也会使得案件的处理失去方向和尺度。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作为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开展,才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第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以及功劳大小,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刑事诉讼中,平等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刑法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有任何例外;二是任何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人而异,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正确理解和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于正确惩罚犯罪,防止刑事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至关重要。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案件事实真相,对于事实的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判断被追诉人是否犯罪、所犯何罪等问题,应当以在案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根据,不能靠主观想象、推测或者怀疑。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既包括刑法以及对刑法所作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程序问题,如是否立案侦查、是否需要适用强制措施、如何收集调取证据、是否移送起诉等,必须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对于实体问题,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必须以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标准。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应机械理解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适用程序和措施等完全同一,不能只注重形式平等而忽视实质平等。例如,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在辩护、强制措施以及具体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特殊照顾,这种特殊化的处理并没有违反对一切公民平等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而是更有利于实现对一切公民法律适用的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