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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公安机关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的情形记录在案。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更换辩护律师的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是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串供等情况,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以及申请法律援助,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在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之后,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即使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委托辩护律师。 WuKg69jWt1FMP8zdSHuK9Vfkm0GcBqq0kbLbKrhQ/zcVP4mVZT6H4qChY0k/C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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