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及范围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依法执业活动这一重要原则。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依法执业活动,是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确立这一原则,既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通过辩护律师依法有效行使辩护权进而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的执业活动范围,也就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为了更好地开展辩护工作,有权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经过批准。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提供法律帮助是指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和说明相关法律规定等。代理申诉、控告是指辩护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就其合法权利被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例如,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代理申诉、控告需要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律师不得自行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也不能对与刑事诉讼无关的其他事项代理申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