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权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样享有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的权利,这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得刁难拒绝。本章所有关于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