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回避的决定程序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作了一处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申请的移送作出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程序。为避免因长时间不作岀回避决定而影响案件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情况需要进行核实和调査。
第二款规定了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申请,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岀的回避申请,应当进行书面答复,制作法律文书进行送达,不能简单地口头答复。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回避申请材料后及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得故意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