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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回避的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回避的启动程序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自行回避的程序。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认为自己具备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回避的理由,即具备法定应当回避的何种情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回避,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是,对于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申请的,接受申请的机关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将该申请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款规定了申请回避的程序。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备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说明存在何种应当回避的情形。申请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回避的,接受申请的机关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将该申请在笔录中记明。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实践中,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只要符合法定回避情形,就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对于依法应当回避而故意不回避或者对回避申请故意作出驳回决定的,应当给予处分。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后由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回避,向该侦查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EYviDOXade8yyv8/DHOh3b0nyKyipZSODrkek9Hf6c+WprXsQoc9OFUgTG73t8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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