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其他侦查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侦查机关,是指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及中国海警局等。涉及军队的,按照《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