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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为新增条文。

【条文解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管辖。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由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对此,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做到相互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是指以监察机关为主,由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包括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协商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协助监察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协助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协助监察机关采取搜查、通缉、网上追逃、勘验检查以及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等调查措施。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关于互涉案件办理模式。依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就互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办理模式:一是分案办理,又称分别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对依法属于其管辖的职务犯罪、其他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且一般是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办理模式。分案办理模式是监察机关、其他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互涉案件办理的首选模式。二是并案办理,又称合并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对依法属于其管辖的职务犯罪和其他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一并进行调查的办理模式。并案办理通常适用于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还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犯罪。若其他犯罪事实与职务犯罪事实紧密关联(如自洗钱等)或者由监察机关查证较为便利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待一并查明被调查人所涉其他犯罪事实后,将该部分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管辖,所涉案卷材料、涉案财物同时移送,在移送时机把握上通常是待职务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拟移送起诉前,再分案办理。 akQ5+9QrM5MbGaMVG0KqOk1d6vpjcSxiwOn9H+hpj0+uFLC/LPszl0fxhjbBl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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