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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仅作了文字表述修改。

【条文解读】

海关系统设有专门侦査走私犯罪的侦查机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海关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的境域,即国家行使海关主权的执法空间。我国现行海关关境,适用海关法规定的行政管辖区域;(2)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归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具体而言,走私假币犯罪案件归经侦部门管辖,走私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归治安部门管辖,走私毒品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归禁毒部门管辖,其他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归刑侦部门管辖。 DDv6L52o0d7KpKn1Z73VxCnDNbMf+5kt1bAagjQC+WwMUEp2lOqQs9WXSaMZx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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