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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航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民航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发生地区。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属于民航公安机关管辖,发生在上述地区以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款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的管辖。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则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主要包括飞机起飞地、降落目的地等地机场公安机关。 L9nmzQkrf37C4U1CfWkkJp9jaESK4Gy7edAj9UDRRuViwNEZa3UsN36h2wv8WP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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