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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管辖分工原则】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管辖分工原则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关于管辖有几类特殊情况:(1)关于并案管辖。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2)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根据《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3)关于专案和专项打击工作。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4)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CoxFmbYmpm/sCzNgdicog4S7mxMbndK6f+UbzPkpVmxJSRVbKDCZ9RxBKrrKFQ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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