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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分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分工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跨区域犯罪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重大案件。

【条文解读】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主要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公安机关侦査工作的特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确定。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不管是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还是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査。

第二款规定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管辖权。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和跨区域犯罪案件。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实施的其他犯罪。重大的恐怖活动犯罪,包括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犯罪。重大的涉外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外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且这种犯罪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如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者涉嫌犯罪的外国人身份比较特殊,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交涉等。重大的经济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巨大,给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巨大损失等。重大的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集团犯罪、毒品集团犯罪等。重大的跨区域犯罪,是指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案情重大复杂,受害群众广泛,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

第三款规定了级别管辖的变更。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有权领导、指挥和直接办理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因此,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有必要的”,是指案件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案情特别复杂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査的刑事案件”,是指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涉及其他市、县等,由下级公安机关侦査会遇到很大困难,而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能更加及时、有效地予以打击的重大刑事案件。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上级公安机关只要认定“有必要的”,就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査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当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也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下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上级公安机关既可以决定接受申请,提级进行管辖,也可以要求下级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同时对案件侦查进行领导指挥或者直接参与。 1qqGydhZ9mDF1PAAX3NiXSYhZdgZVu86qyqwXn8uFBXQKwps5YuKeh1CrBkO9L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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