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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的程序】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指定管辖的送达程序、移送程序以及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程序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在第一款增加规定指定管辖决定书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在第二款增加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规定了指定管辖决定书的送达和抄送程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后,应当经内部审批程序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并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是指原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争议的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如果原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不是指定管辖的机关,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该机关;如果案件还有其他有管辖争议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该机关。此外,为了加强指定管辖案件办理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将指定管辖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二款规定了指定管辖的移送程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如果被指定的公安机关与原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一致,就会存在人、财、物以及材料的移送问题。原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侦査活动,不再行使案件管辖权。同时,原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相关材料原件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第三款规定了指定管辖的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程序。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不得掣肘或推诿。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在指定管辖的实践操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不应仅由领导口头指定管辖机关,而应当规范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并送达,避免以后发生争议,也为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以后办理呈捕、起诉等法律手续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移送管辖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做好文书材料、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交接工作,不得故意拖延。 dBtT4QE6Jw2xtXfgnDF/YwCbMKATnL6mI5SIfqJiIdXdMYNaaUht1qSnzxZC0p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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