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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域管辖冲突的处理和并案侦查的情形】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冲突的处理和并案侦查的情形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地域管辖冲突处理的一般原则。地域管辖中犯罪地的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同地区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情形。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体而言,案件地域管辖出现争议时,首先应当遵循时间顺序原则(先立案的侦查机关优于后立案的侦査机关)和级别顺序原则(上级侦查机关优于下级侦査机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已经有所了解,有的还开展了侦查工作,案件交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处理更有利于及时侦破。但是,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是指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不是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如果案件交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会更有利于査清全部犯罪事实,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有效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主要犯罪地”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地区实施同一罪行,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二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地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第二款规定了并案侦查的情形。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一个或者一伙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系列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侦査的行为。并案侦查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犯罪信息,缩小侦查范围,从而达到降低侦查成本、全面查明犯罪的目的。并案侦查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一人犯数罪。一人犯数罪是指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公安机关的辖区内实施犯罪。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应当并案侦查,不能分案处理。二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案侦查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全面处理。三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实施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为了对该犯罪嫌疑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其实施的共同犯罪范围内的和范围外的犯罪并案侦查。四是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多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是指没有共同故意的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犯罪对象、手段、结果、目的等方面的关联,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同样有利于更好地查明犯罪事实。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对于共同犯罪,在不同地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还是以并案侦查为宜,由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的公安机关开展侦査工作,其他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关于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分案侦查确实更有利于开展侦査工作的,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从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以及实现处理结果公正的角度岀发,加强案件办理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gsZF2TbkcFPuaXanMHdcFnGUjs5ByIceyAII6fM1qj2VASGQVE6HYze1oW2SBP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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