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以及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管辖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为新增条文。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管辖。中国驻外使、领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我国有权行使属地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主管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其工作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所在地。原户籍地,是指其国内户口所在地。
第二款规定了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管辖。按照刑法属人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本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中国公民,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确定领域外管辖问题,首先要依法查明中国公民身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身份确认,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