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为新增条文。
【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是指行驶或停泊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如在外国领空飞行的中国飞机等。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国家的航空器在驶出本国领域后,被视为其该国领土的延伸,该国对航空器上的事务仍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对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关于航空器上的犯罪,需要正确理解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国籍为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哪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
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及其他各缔约国均可以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国籍为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并依照本国法律予以惩治。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原则精神及我国刑法规定,凡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所以,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