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文对原《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作了六处修改:
一是增加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定,作为第一项。
二是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整。
三是对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四是对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五是对监狱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六是增加海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规定,作为第六项。
【条文解读】
公安机关承担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査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条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如下:
一是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按照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6类:(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5)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6)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二是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2)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管辖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三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是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是监狱管辖的刑事案件。监狱依法立案侦査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狱法
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吸收了相关内容。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包括预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是海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管辖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是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此项规定主要是指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査、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的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不能推诿扯皮,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经济纠纷,禁止插手和干预,禁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
二是应当注意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共管罪名的侦(调)查管辖权行使区分问题。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包括前文监察机关管辖的第(5)、(6)类列举的刑事案件共计30个罪名,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7个罪名,共计37个罪名。确定管辖时,应当重点把握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以及是否涉及上述37个罪名。此外,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属于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如系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监察机关有权管辖,其中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亦有权管辖,其余情况下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三是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被害人不知道是自诉案件或者知道是自诉案件但为图方便,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有的被害人以自诉案件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驳回,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避免出现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是关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不得立案侦査。但应当注意,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对侮辱、诽谤案件立案侦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是关于海上维权执法职责问题。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附则部分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并规定,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