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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根据部分,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内容。

【条文解读】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跨国犯罪案件、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案件以及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越发增多。为有效打击上述犯罪,势必需要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引渡、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事宜。

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以及互惠原则。与我国缔结双边条约或者共同参加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的国家,与我国公安部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的国家,为和我国具有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关系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就是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根据。如果要同没有缔结双边条约,或者没有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没有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的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则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办理,相互之间在尊重主权、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对等的协助和合作。 tWPdaWQoJc60ivEqpBbALb88mGT9f8BVeMTS+XAstgDNloblPOn6MX/gj96Ep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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