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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原则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十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向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向当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向当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向当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实践中,基于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以及案件办理的其他考虑,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无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区管辖,都较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指定给某个下级公安机关管辖;又如,跨区域犯罪可以由某地公安机关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配合。对于上述侦查管辖的特殊情形,为了避免案件办理过程中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出现混乱甚至推诿扯皮的现象,法律规定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当然,为了更好地互相配合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除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外,还应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0/SQzj41bsrs3PuS8L6kIaJdZ2FWRu1m2WU7qQat6T8eKLjc4Kkkm8K3pml6bi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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