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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九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且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各不相同。例如,犯罪嫌疑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其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委托辩护权、申诉控告权等;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执业保密权等辩护权;证人参加诉讼是履行作证义务,法律赋予其与作证活动相关的权利,如请求保护权、核对笔录权等。对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公安机关都应当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限制或者剥夺。 OhY2Ct2sBLQekqYW6p93gUUGLcfjzO2ScW3dNW02xUUtyXOjVNqlL50sR/45y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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