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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原则的规定。

【主要修改提示】

本条对应原《程序规定》第七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正当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还需要自觉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既包括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同级公安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如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法制部门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等。为了强化和落实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执法全流程管理,构建系统严密、运行高效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二款是关于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权的规定。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决定或者办理案件存在错误的,有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也有权指令下级公安机关对案件予以纠正。确立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权,既体现了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款是关于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有执行义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纪律部队,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为了保证警令畅通和令行禁止,下级公安机关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有义务坚决和无条件地执行。同时,为避免出现执法失当的情形以及保障下级公安机关反映不同意见的权利,法律规定下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确有错误时,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但是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对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的执行。本款中的“决定”,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作出的有关决定,包括立案或者撤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及采取侦查措施的决定,等等。下级公安机关认为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有错误,一般是指认为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要求,或者超越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等。

【适用指南与风险提示】

本条规定中的上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既包括公安机关直接的上级和下级,也包括越级的上级和下级。实践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是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还是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由上级公安机关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对于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错误,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但是如果情况紧急或者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有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cqKj6QRecnopnhXkf4+KY0duxFti2ftzma5AXoRQxkJLyHnPbPQYMf8ifUwHwp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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