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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运作的模式选择及规则设计

赵吟 姬彤文

内容提要: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救济受损投资者。赔付基金的运作现状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先行赔付的规范化、常态化,有必要选择恰当的基金运作模式。与委托代理模式、基金会模式相比,信托模式在资金安全、设立灵活性、运作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凸显。同时,赔付基金的特点与信托原理相契合,使得信托模式应用于赔付基金的运作成为可能,当然需要在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个层面进行具体的规则设计,以明确各方的权责利。

关键词: 先行赔付 专项基金 信托模式 规则设计

2019年12月28日,新一轮《证券法》修订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资本市场又朝着市场化、法治化道路迈出坚实的一步,同时推动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2019年修订)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对先行赔付作出原则性规定。 虽然该规定为先行赔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实践的推进和规则的发展,但过于笼统,仍需细化。在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中,资金的管理运作关涉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效果,需要给予格外的关注。现有先行赔付实践中,责任或有主体通过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完成投资者赔付工作。尽管该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市场与投资者的认可,但其运作过程中仍有问题亟待解决,存在优化的空间。从功能的角度来讲,赔付基金规范化运作致力于解决实际管理中的问题并形成可复制的推广模式,有助于高效便捷及时完成投资者赔付,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而达至这一目的之基础则有赖于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需要通过比较现有的和可能的资金运转方式,探索优良且契合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基金特点的操作路径。

一、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运作现状考察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是证券市场主体在经济实践中探索出的创新纠纷解决机制。2012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因欺诈发行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之前,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 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海联讯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海联讯四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 2015年,证监会立案调查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规范违规情况,该公司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在证监会宣布处罚后,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上述三个实例是证券市场目前仅有的适用先行赔付的案例,具有典型性,可基于已有实例对赔付基金运作状况予以分析。

第一,资金来源。万福生科案与欣泰电气案中,均由保荐机构出资设立专项基金,海联讯案中专项基金则由四位主要股东出资设立。在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案件中,对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责任或有主体通过出资设立专项基金模式进行赔付,是创新的纠纷解决路径。不过,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通常导致人数众多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尽管单个投资者所需的赔付金额可能很少,但是同时赔付大量投资者,所需的资金数量巨大。而当前或由保荐机构,或由主要股东出资,这种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并能自己承担赔付基金出资的责任或有主体十分有限,赔付基金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不易形成大规模赔付资金,不利于赔付基金的发展。

第二,资金管理。先行赔付最终效果的实现离不开赔付基金的良好管理。实践中,责任或有主体均将赔付基金交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运作,并由第三方银行介入进行专户管理。不可忽视的是,投保基金公司在管理专项基金过程中,其履行情况存在差异。在万福生科案中,投保基金公司聘请了法律、财经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旨在针对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海联讯案中虽有投保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但是基金出资人委托了平安证券担任专项基金的顾问,提供全程技术支持与协助。欣泰电气案则由投保基金公司完全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并没有专家委员会与基金顾问的参与。简言之,是否聘请专家委员会或顾问及由谁聘请,三个实例皆有不同。专家委员会或顾问的聘请属于相关主体的权责范畴,实践情况反映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出资人的权责分配并不清晰。然而,推动赔付基金的常态化,基金管理人、基金出资人等主体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权责是否明确是重要因素,权责不明将阻碍赔付基金形成可复制的推广模式。

第三,资金分配。赔付基金之资金分配中最重要的是赔付方案的确定。赔付对象基于怎样的标准予以划定是赔付方案的首要内容。现有实例在判断赔付对象时,总体上以买卖股票的时间段为标准,重要时间点分别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以及更正日。具体确定赔付对象时,三个案例又有所不同。万福生科案与海联讯案皆确定四个关键的时间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第一次更正日、第二次更正日。万福生科案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始,分别至揭露日、第一次更正日、第二次更正日,划定相互之间层层包含的三类股票买卖持有情况。 海联讯案则于四个关键时间点之间确定了没有重合、前后衔接的三段情况,明确赔付对象。 欣泰电气案中则以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方式划分投资者的范围,赔付对象的具体确定方式依然是选取关键时间点并区分时间段,分为前后相互衔接的三类适格情形。 赔付设立的目的是及时赔付因证券市场主体实施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确定适格投资者的范围即赔付对象范围,是资金分配的关键。赔付对象标准总体类似,但具体细节上的不同对投资者而言十分重要,关系其切身利益。实践中由先行赔付人单方面提供具体赔付方案、决定赔付对象的做法,对投资者而言并不公平,不利于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资金分配最终追求投资者的充分救济,不仅体现于投资者受到补偿,还体现于投资者在赔付方案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因此,在明确赔付的运作模式时,赔付方案的形成要保证各方参加并平衡各方利益,以推动证券市场主体与投资者对先行赔付的积极性。

现有先行赔付实践以及《证券法》(2019年修订)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都为推动先行赔付制度作为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支撑。但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对先行赔付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指引,究竟以何种方式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怎样与受损的投资者达成协议等内容法律均未予明确。鉴于先行赔付是通过在行政处罚或正式诉讼之前与投资者达成和解,以弥补投资者损失,其功能的实现离不开赔付基金的科学合理运作。而赔付基金若要发挥及时、充分、公正救济投资者的功能,运作模式的选择则是关键。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先行赔付资金的来龙去脉,决定着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而延伸至赔付效果的评估,亦即制度功能的实现。

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比较

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供赔付基金选择的运作模式有三种,分别为委托代理模式、基金会模式以及信托模式。这三种模式自身的运作机制不同,结合赔付基金及时、充分、公正的功能,并考虑资金的安全性、运作的成本、利益的平衡分析三种模式的优劣,寻找最优解。

(一)委托代理模式

就实践情况而言,委托代理模式是已有案例的模式选择。委托代理模式的优点之一在于设立简单。责任或有主体设立赔付基金时只需与投保基金公司达成委托代理合意,授权投保基金公司代为处理基金运作事务。这种方式保证了赔付基金设立的效率,有助于及时解决纠纷。实践中,赔付基金适用委托代理模式得到了良好效果,值得肯定。委托代理模式的优点之二在于代理人选任合理。由投保基金公司作为代理人,既发挥了其专业优势,又因其无偿管理赔付基金使得责任或有主体无需增加额外的成本。

诚然,委托代理这一现有的模式选择是可行的,但是否沿用委托代理模式,还须就委托代理本身进行考量。代理制度的功能之一是强化与拓展私法自治原则。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基于授权行为产生代理权,代理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自由,但其代理行为还要受到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限制。通常而言,代理人要依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事务处理。具体到赔付基金运作过程中:首先,代理人有限的行为自由无法保证投保基金公司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赔付基金运作过程中,为赔付事项的顺利进行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投保基金公司要独立选择、管理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托管人等主体,并且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要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但是,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因被代理人的指示而受限,从根本上使得投保基金公司不能保有自己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代理人遵从被代理人的指示不利于投资者获得公平结果。现行委托代理模式下,责任或有主体对于具体赔付方案拥有主动权,投保基金公司最终按照责任或有主体决定的具体赔付方案进行资金分配。与此同时,投资者对与其合法权益关系密切的具体赔付方案并没有相应的决定权,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这对投资者而言并不公平。此外,在委托代理模式下,赔付基金这一资产属于责任或有主体,责任或有主体的债权人对赔付基金可以行使权利。当责任或有主体陷于破产困境时,赔付基金将无可避免地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受害投资者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最终能否得到救济是未知的,赔付基金的功能丧失。由此可见,委托代理模式并不是赔付基金运作的优良选择。

(二)基金会模式

风险社会中,为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建立赔偿基金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救济模式,同时是社会管理思路的创新,此处赔偿基金被定性为具有公益目的之“社会团体法人”,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其实是以基金会模式设立赔偿基金。 大规模侵权可能存在于各个法律领域,可简单理解为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该损害事实牵涉众多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 侵权责任主体有限多数、侵权责任形态复杂多样、受害人众多、因果关系难以界定是大规模侵权的特点。 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涉及不同的责任主体且责任形态多样,因果关系不易举证证明,与大规模侵权的特点类似,属于大规模侵权范畴。鉴于此,证券市场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同样可以采用基金会模式进行设立。

基金会经过批准登记设立,有自己独特的内部治理结构,在保证财产私有性的基础上实现设立目的。 采用基金会模式建立赔付基金,首先,可以保证财产的独立性与安全性。责任或有主体出资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赔付基金作为独立法人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从而区分于责任或有主体的财产。基于此,责任或有主体的债权人无法对该部分财产行使权利。其次,基金会模式下,在形成内部治理结构时,可选任与先行赔付各方当事人没有利益冲突,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个人或机构,作出决策并执行事务,助力赔付基金专业、公正运作。

不过,赔付基金针对个案设立,是责任或有主体对其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从该角度进行分析,基金会模式显现不足之处。其一,基金会准入严格。基金会模式的设立条件要求高,除特定的目的以及原始基金的要求外,其设立条件还包括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 通常情况下设立基金会要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及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其二,基金会治理结构复杂。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分别设立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对理事会进行监督以及秘书长负责运作基金,通过这一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置实现基金会的目的,开展活动。其三,基金会运作成本高。准入严格以及治理结构复杂随之带来的是基金会运作成本的增加。基金会模式要求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需要支付报酬。责任或有主体设立基金时承担额外运作成本,可能降低出资的积极性。基于基金会模式的准入、治理结构以及运作成本,该模式更适宜长期的事务处理,并不适合针对个案设立且存续时间并不长的赔付基金。

(三)信托模式

赔付基金运作的模式选择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信托模式也是值得考虑的一种路径。运用信托模式管理资金已有实践基础,如我国养老基金制度、公共维修基金制度中,都有专业机构受托运营资金,其实质均为利用信托模式管理巨额资金。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中的信托模式是指依照信托原理运作赔付基金,责任或有主体作为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值得信任的受托人,受托人用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该财产,以期达到救济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而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目的。赔付基金中选用信托模式是否合理,需与委托代理模式、基金会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信托模式其实非常近似于委托代理模式,二者都是委托他人进行事务处理或是财产管理,委托的基础在于信任。但是,信托模式与委托代理模式之间运转机理的不同使得最终效果的呈现差异。首先,不同于委托代理关系中财产仍属于委托人,信托模式下财产来源于委托人,却具备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有效保障财产的安全性。信托破产隔离功能有助于财产的专款专用,避免市场经济中破产风险干扰投资者的救济。其次,委托代理模式中受托人要服从并遵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而信托模式中受托人则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不得随意干预。信托模式中受托人具备重要功能,可以对其职权进行设计,例如由受托人协调责任或有主体与受损投资者共同决定具体赔付方案,以解决赔付基金之资金分配不公的问题。

与基金会的准入严格、治理结构复杂以及运作成本高相比较而言,信托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信托模式高度灵活。赔付基金信托模式的准入较为宽松,其设立可以通过契约形式,至于基金会模式所需的名称、章程、固定的住所等条件,信托模式之中不必满足。而且,信托模式的设立门槛并不高,委托人具备设立信托的明确意图、确定的信托财产以及合法的信托目的即可设立信托。第二,信托模式的运作机构简单。信托模式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方构成,其中受托人作为运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处理,无需如基金会一般设置严密的内部治理机构。第三,信托模式运作成本较低。信托模式中,责任或有主体不用另行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受托人利用自身的组织机构以及资源处理相关事务即可,为责任或有主体节省运作成本。

三、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信托模式的可采性分析

信托模式较之委托代理模式、基金会模式,有其优势。然而,信托原理以及信托模式的优势能否与赔付基金运作相契合,对于赔付基金运作模式的构建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在论证之前,可以明确的是信托模式依托信托原理构建,而信托原理在我国有着丰富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信托法》等实体法为信托模式的运作提供依据,这为赔付基金的运作增添基础性保障。

(一)赔付基金目的的混合性与目的信托

赔付基金的设立是私益与公益的结合。责任或有主体出资设立赔付基金,更多的是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通过先行赔付投资者达到减轻处罚、挽救商业名誉的目的。对于投资者而言,赔付基金设立最直接的作用是补偿个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赔付基金的公益性则体现在不特定多数投资者利益的救济以及高效便捷的投资者利益赔付将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一般而言,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且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信托类型如何回应赔付基金的混合性,一种路径是采取私益信托模式,毕竟赔付基金设立的首要目的是及时赔付投资者的个人损失,而且私益信托的设立无需管理机构批准。但私益信托无可避免的问题是要求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是特定的, 先行赔付中受害的投资者人数众多,设立信托时投资者的范围不能确定。因此,私益信托模式与赔付基金不符。另一种路径是公益信托模式,公益信托中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赔付基金针对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特点吻合。然而公益信托之信托目的要完全属于公益目的,不能包含任何非公益目的, 显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目的与之不符。此外,公益信托的设立以及确定受托人要经过管理机构批准, 不利于赔付基金高效便捷目标的实现。赔付基金的混合性特征需要介于私益与公益中间的信托。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涉及,处于中间状态的信托存在于英美和日本的信托立法中,被称为目的信托,指的是受益人不能确定的信托。 信托的设立只要有关于财产管理和处分的目的即可,不要求特定的受益人。至于目的信托的运作规则,目的信托只是信托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信托的共性,参照已有信托规则即可。鉴于赔付基金要保证效率,目的信托可参照私益信托的规则,不必如公益信托一般经历批准程序。目的信托这一信托类型的存在为赔付基金信托模式的设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赔付基金设立的自愿性与意定信托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究其本质是纠纷当事人按照民法之自愿原则,通过正式诉讼之外的自行协商这一自决模式化解纠纷,最终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 责任或有主体通过诉讼外和解协议达到赔付投资者以及解决纠纷之目的,自愿设立赔付基金。基于此,赔付基金信托模式的设立通过意定信托形式完成。具体而言,责任或有主体作为委托人,出于赔付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且解决纠纷的目的,出资设立赔付基金。责任或有主体与受托人达成契约,将资金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受损投资者是受益人,其获得赔付的条件是与责任或有主体达成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是一种财产制度安排,或者说是信托法律关系,其真正设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信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二阶段是信托财产转移。 换言之,信托真正设立是在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赔付基金设立的自愿性与意定信托相契合,助力厘清赔付基金信托模式的运行逻辑。

(三)赔付基金使用的专项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赔付基金的设立旨在赔付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侵权所致的财产损失,资金应专门用于赔付投资者损失,不能用于其他事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赔付基金使用的专项性息息相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之一在于赔付基金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脱离委托人的控制。 这同时也意味着,信托模式将委托人的经营风险与赔付基金相隔离。即使委托人不慎破产,其债权人也不能对赔付基金行使权利,保证赔付基金只能用于赔付投资者的损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之二在于赔付基金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分离。 具体而言,运用信托模式管理赔付基金时,赔付基金处于特殊的独立地位。受托人取得管理、处分赔付基金的权利后需将固有资产与赔付基金分离,分别记账、分开管理,有利于赔付基金的专款专用。信托模式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充分保障赔付基金使用的专项性要求,这为赔付基金的信托模式运作进一步提供可能。

(四)赔付基金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弹性以及权益重构功能

赔付基金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害,证券市场本身对相关主体专业要求较为严格,赔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是有赖于专业机构把关。例如,赔付对象的划定涉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无关因素的合理排除以及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判断,都需要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托模式灵活弹性,不拘泥于信托公司,而是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人管理基金,如要求受托人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证券市场纠纷处理的经验等,实践中投保基金公司就是较好的选择。赔付基金的专业性还体现在,受托管理赔付基金的机构能够不受干扰,公平、公正地管理、处分赔付基金。信托模式之权益重构,即所有权、管理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的分离,可有效保障赔付基金运作中的公平正义。 具体而言,受托人为赔付基金的名义所有权人,基于信义义务自行管理、处分信托基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有充分的自由,不受委托人与受益人意愿的支配,科学合理运作赔付基金,并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受托人要受到信义义务的限制,忠实、勤勉地管理和处分赔付基金,不能从中为自己谋求利益。信托之灵活性与权益重构保障赔付基金管理的专业性。

四、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信托模式的规则设计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基金信托模式的建构,需依托信托法律关系展开。结合信托原理以及赔付基金运作的特点,在委托人层面、受托人层面以及受益人层面进行具体的权利义务设计,分层考量资金来源、管理、分配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防控,促进实现先行赔付效果的最优化。

(一)委托人层面

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委托人。法律条文在表述委托人的范围时,列举了三类主体,并没有加“等”字,委托人是否限于法条规定的主体值得探讨。首先,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运作中面临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委托人是出资人,通常委托人范围的扩大有助于扩展资金来源。其次,依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委托人的意愿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原则,不会给个人或社会带来危害,就应得到尊重。委托人自愿出资设立赔付基金,其意愿显然合法,符合公序良俗并且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及证券市场良好发展,证券法不应将主动出资的其他主体排除在外。最后,其他个人或机构,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可能欠缺经济实力,难以凭一己之力承担巨额赔付资金,但这并不是这些个人或机构无法成为委托人的理由。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可以是多数,经济实力不足的主体可以与其他主体合作,共同设立赔付基金。故而,委托人的范围不止于证券法列举的主体,其他有意愿、能出资的主体都可以是委托人。

围绕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是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其一,知情权是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委托人有权查阅基金的相关账目以及记录基金相关事务处理等内容的文件,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就基金运作情况作出说明。其二,委托人拥有参与权。即使委托人在设立赔付基金后不能干涉受托人处理事务,但是其有权参与具体赔付方案的制定,就涉及自身利益的内容发表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委托人享有监督权,受托人是否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尽到信义义务、基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都属于委托人监督的范畴。委托人的义务则主要体现在转移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模式必不可少的要素,作为信托设立人的委托人负有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至于普通信托中支付报酬的义务,由于投保基金公司作为受托人无偿处理事务,委托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受托人层面

信托制度的核心要义为受托人控制信托财产, 受托人在信托模式中作用突出。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受托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已有的三例实践中,投保基金公司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坚持公益性、独立性、中立性原则,成立专门的基金补偿工作组执行投资者补偿工作,履职情况良好。 投保基金公司本身的专业性、自行承担基金运作费用、独立于保荐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客观公正处理赔付事项等突出优势,使其成为受托人自然合理的选择。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还包括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其同样拥有专业人员、管理团队以及参与投资者赔付的经验,具备类似于投保基金公司的优势,不过基于其职责定位,在赔付基金信托模式中承担其他角色。

赔付基金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发挥中心枢纽功能,连接委托人和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有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信托关系本身所固有的,以确保赔付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实现信托目的。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权利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协调形成具体赔付方案。具体赔付方案内容包括适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损失的计算方法等,涉及责任或有主体以及众多投资者等各方的利益。鉴于受托人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可以由其初步提供具体赔付方案,供委托人和受益人选择。 方案制定过程中可通过听证等程序,让各方参与其中,充分保障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第二,聘请咨询顾问。先行赔付过程中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如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对损害结果的影响、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与揭露日等日期如何确定等问题往往有争议,难以确定。此时除投保基金公司自身的人员外,需要聘请证券领域的权威专家提供咨询,及时有效解决争议。第三,指定托管人。为保证赔付基金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分离以及专款专用,受托人要委托专门的保管机构进行基金资产的保管,可沿袭实践的做法,指定银行作为托管人。第四,选择中介机构。受托人工作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如受托人要在确定赔付金额计算方法确定后测算基金规模,为确保基金规模的准确性,还需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鉴证测算结果。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时侵害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要对受托人科以义务。受托人义务之法理基础是基于约定产生的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关系,其本质特征在于存在信义关系,由此衍生出信义义务。 我国《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义义务采列举方式规定,涉及一系列的内容。 不过,当前较为通行的观点是,现代信义义务包含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就忠实义务而言,主要是指受托人在执行信托事务时,不得实施利益冲突的行为。其一,受托人管理赔付基金时不能利用赔付基金牟取私利,不能将赔付基金转化为自己的财产。其二,受托人处理赔付事务时,不能利用自身的地位、掌握的信息或机会等获取利益或使第三方获利。尤其在聘请咨询顾问、指定托管人以及选择中介机构时,要做到客观中立,选择专业能力过硬的、没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机构。其三,在赔付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投资者个人信息,受托人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其谋利。就注意义务而言,指受托人尽职、尽力的要求,是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应尽的义务,主要为积极的行为义务。 具体包括:第一,报告义务。受托人对于赔付基金运作过程中相关情况和信息,要及时、全面地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不得隐瞒,以便委托人和受益人积极行使权利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分别管理义务。受托人要将赔付基金与自己的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这既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又维护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第三,亲自处理义务。咨询顾问、托管人、中介机构的功能在于辅助受托人,赔付基金中事务的处理,尤其是具体赔付方案的形成,由受托人亲自负责。

(三)受益人层面

委托人采用信托模式设立赔付基金的目的是受益人能够从赔付基金之中获得收益。可以这样认为,信托模式下,证券市场中被侵权人通过受益人之收益实现因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所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这里的受益人就是指先行赔付的对象,即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证券市场侵权事件中,具体投资者的范围有赖于专业的认定,但是可以确定其基本标准。就机构投资者是否属于受益人而言,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同样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不利地位,其专业判断能力强于个人投资者则是显现在选择股票买卖的时点上,不因其具备更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经济实力而将之拒于受益人之外,因而机构投资者可以成为受益人。

从赔付基金的目的看,设立基金是为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模式中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与救济需要赋予受益人权利。因信托之有效成立,受益人享有的权利为受益权。这里的受益权是广义的,不仅包括受益人依照具体赔付方案,与责任或有主体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够取得相应赔付资金的权利,还包括其他的权利内容。首先,受益人有了解赔付基金运作情况的权利。受益人有权掌握赔付基金运作的基本进程以及知晓咨询顾问、托管人、中介机构的选任等与其利益能否实现关系密切的信息。其次,受益人对赔付基金的相关事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例如,具体赔付方案的确定中应有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对于赔付对象的认定标准、损失的计算方法、基准日的确定等内容,受益人均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最终的决定权。另外,赔付基金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责任或有主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政策上对弱势群体予以适当倾斜性保护,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倾斜性保护弱者在受益人之义务设定上体现为受益人承担较少的义务。受益人的义务内容主要是随时关注先行赔付的动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配合赔付工作的开展。

同时,赔付基金信托模式中受益人之受益权的实现也极为重要。由于赔付基金涉及的受益人一般规模庞大且较为分散,受益权的实现尤其是受益人意思的表达难度增加,为此有必要建立可以调整众多受益人利益并且有利于多数受益人意思表示形成的机制。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制度恰好是此种机制,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以体现股东的意志并就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确立了与股东大会类似的受益人大会制度。 因此,赔付基金信托模式下可以引入受益人大会。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形成意思表示,参与赔付方案的平等协商。受托人通过提前发布公告的方式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则可以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受益人皆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具体赔付方案的通过可参照股东大会的设定,规定由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受益人可以寻求投服中心的支持,让投服中心这一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到具体赔付方案的制定过程中,保障受益权的实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结语

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无疑为广大投资者带来诸多机遇,但也增加了相应的权益侵害风险。当投资者遭遇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行为时,传统各自为战的侵权责任民事诉讼并不能保障投资者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需要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先行赔付就是其中之一。尽管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为先行赔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先行赔付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赔付基金的运作关系到资金的来源、管理、分配等重要问题,实则决定着先行赔付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对此,信托模式的构建有利于促进赔付基金规范化运作,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先行赔付作为选择性机制的可接受度。基于信托之信托财产独立、灵活弹性、权益重构、受托人独立等特性,采信托模式运作赔付基金合理且恰当,进而在不同层面进行权利、义务、责任的设计,进一步明确赔付基金采信托模式运作的具体规则,加强先行赔付的主动性,以实现立法专设条款之倡导本意。当然,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证券民事责任基础理论的完善,还须考虑与其他诸如示范性判决、代表人诉讼、行政和解等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衔接,协调并进,从而形成多层次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助力提升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能力与水平,推动市场生态积极向好发展。 8W5IVJp8/00Mg2hdivo8mBzgNQGkjA1YjcBbzfL3bIYZjMVHUYm+FHpTpya2Sr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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