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1日 卫政法发〔2005〕3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的行为,应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44号)进行处理。
此复。 MX5mJHA9IWWlMyBprQe4ONMbJZtJDoc0wYMHRgipArdWNOzUfcDjKeI6o1I+0Tm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