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恩青,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农民。
2012年3月,被告人连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蔡朝阳的手术治疗。此后,连恩青认为手术效果不佳,多次到该医院复查、投诉,并要求再次手术未果。尽管其间连恩青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均诊断其鼻部无异常,但其仍对蔡朝阳和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理投诉事宜的耳鼻喉科医生王云杰(被害人,殁年45 岁)以及为其进行CT检查的医生林海勇心生怨恨,预谋报复杀人。2013年10月25日 8 时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木柄铁锤、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耳鼻喉科门诊,见王云杰、蔡朝阳分别在各自的诊室坐诊,遂进入王云杰诊室,持铁锤击打王云杰头部。因铁锤木把断裂,铁锤头掉落在地,连恩青又掏出尖刀捅刺王云杰,并追赶王云杰至同楼层的口腔科门诊室处,连续捅刺王云杰胸腹部、背部等处,还持刀捅刺劝阻其行凶的该医院医生王伟杰(被害人,时年59 岁)右腋下一刀,在摆脱王伟杰阻拦后再次捅刺王云杰胸部。随后,连恩青持刀返回耳鼻喉科门诊寻找蔡朝阳,见蔡朝阳诊室房门已被锁住无法进入,便用尖刀刀柄敲碎诊室门玻璃后离开。接着,连恩青持刀来到该医院放射科一楼CT室操作间寻找林海勇,误将CT室医生江晓勇(被害人,时年39岁)认作林海勇,即上前捅刺江晓勇胸腹部 3 刀。连恩青被在场人员及闻讯赶来的保安当场抓获。王云杰因被刺致心脏、肺动脉及肺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江晓勇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到医院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 1 人死亡、2 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连恩青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连恩青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连恩青已于 2015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泉,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扁,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乾坤,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经商。
被告人陈宝治,女,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务工。
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送其兄陈金木到福建省安溪县中医院五楼住院部就诊。当日 5 时许,陈金泉的姐姐被告人陈扁等因怀疑陈金木病情恶化系医院责任,殴打值班医务人员梁培榕、孙萍萍等人,并从医生陈炳煌手中抢走患者病历。8 时左右,院方宣布陈金木经抢救无效死亡,陈金泉即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召集亲友来医院。9 时许,陈金泉、陈扁及陈金木的前妻被告人陈宝治、陈扁的丈夫被告人朱乾坤等在医院五楼打砸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致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殴打陈炳煌等医务人员和在场执勤的派出所协勤人员柯国欣、王智辉,并强行拉柯、王二人去看护陈金木尸体。随后,陈金泉等将陈金木尸体从病房移出,拉至医院一楼大厅入口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打砸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并殴打周艺娜、黄丽丽等医务人员及出警民警柯典强。综上,陈金泉等4 名被告人殴打医务人员,致周艺娜轻伤,黄丽丽等7 人轻微伤,毁损医院财物,造成医院经济损失 3 万余元,并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泉、陈扁、朱乾坤、陈宝治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金泉属首要分子,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属其他积极参加者。4 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金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陈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朱乾坤、陈宝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基本案情
2003年,犯罪嫌疑人李刚在发生车祸后,曾到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后因腿部感染而出现右腿残疾,遂对主治医生刘广跃产生怨恨,并预谋杀害刘广跃。2016年7月21日 17 时许,李刚在医院骨科门诊找到刘广跃,因言语不和,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被害人刘广跃连捅数刀,致其失血死亡。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于 2016年7月22日对李刚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于 7月29日提请逮捕。2016年8月5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典型意义
涉医违法犯罪严重侵害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此案高度重视,作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案件予以督办。依法严厉处理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全国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高度重视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参与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坚定决心,也为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