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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人、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持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人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人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8日 建督综函〔20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人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决定在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完整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合理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音频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实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

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等,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音像记录方式,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做好执法文书和视音频资料的管理和存储,逐步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关联共享。

三、注重记录工作实效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执法文书和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检查。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数据统计分析、执法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工作要求,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严格规范记录行为,妥善保管使用记录信息,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效推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12月19日 建办保〔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 8 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人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11日 建保〔2016〕1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包括棚户区征收拆迁和居民安置,还包括开发利用好腾空土地资源,实现腾空土地出让,依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棚改贷款,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大体平衡。为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全面推进棚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速推进棚改。《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 2016 年改造 600 万套棚户区住房任务,要在原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棚改推进力度,确保早开工、早见效;确保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落实棚改信贷支持政策;确保棚改资金安全高效利用。同时,要抓紧筹划 2017 年棚改工作。

二、 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建立健全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则,严格评估制度,确保征收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大手大脚花钱,严禁违规支出。

三、 科学规划棚改腾空的土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腾空土地的道路、绿地、公共空间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占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要通过科学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确保有足够的土地可以出让。

四、 注重配套和环境建设。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腾空区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抓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吸引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进驻。

五、 优先安排出让棚改腾空的土地。在编制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市、县的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人、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人,优先用于棚改;棚改实施主体要构建动态还款机制,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

六、 同步推进产业发展。各地在推进棚改的同时,必须努力发挥本地优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社会投资,培育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让城市居民不仅住得下,而且住得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努力完成今年棚改征收拆迁和居民安置任务,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大体平衡。 63Df2yqCNMP4q7WSjtEoVrLOjYT3juIFrlTT5U5F0517vB4/sGulVlMpvGMvG5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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