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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冲突与失范

稳定的另一面是惰性。由于长久以来缺少以请求权为基础的独立民事法律体系,集体主义下的社群生活更多以自我限制与互相成就的义务本位为原则。人与人之间互助义务带来的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在经历了时间和不同政治制度的洗礼后变得越发稳固,人们对稳定社会环境的渴望也逐渐转变为对这种义务本位社会秩序的心理依赖,并在这种依赖下形成了行为惯性。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制度的更迭,传统的社群与集体观念开始发生转变。我们早已脱离一种义务本位的法律体系,商品经济的生活模式已经逐渐深入城市、乡村的每一个毛孔。人们一边享受着这种模式带来的物质上的便利性,一边也在承受着这种生活模式带来的更多人际疏离感。城乡差异、区域差异虽然依然存在,但是其性质和程度与旧秩序下的中国已不可同日而语。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传统社会中“推己及人、成己达人”的意识开始松动,反之,维护自己财产与资源的权利意识逐渐形成。在此背景下,也应从权利本位的角度去探索无因管理制度。但传统社会秩序与现代思维观念的交织催生出各种“差别化”的矛盾,转型时期的制度在冲突中探索着平衡的范式。

无论生活模式如何变革,都不会触动人类社会的基本交换及互动模式。接受他人服务或恩惠的人依然会被预期表达他的感激并在有机会时回报。如果他没有任何回报,会被视为忘恩负义的不值得帮助的人。如果他适当作出报答,那么对方收到的社会报酬就会成为扩大进一步帮助的诱因,并且所形成的服务的交换在两人之间产生了社会联结。社会关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行动的共同产物,每个个体的行动都依赖于另一个人的行为。 这种感激回报的社会联结模式似乎并没有特别挑选国家、地区或经济基础,属于人类共通的某种情结和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本身的惯性就如同人类社会的初级血亲复仇模式,是出于人类的一种情绪本能。最早设计的法律制度,是通过要求被害血亲放弃复仇行为和规定旨在确定事实的机械的审讯方式,来调节并最终制止私人间的战争。 这种制度化安排,正是为割裂复仇的循环性特征而作出的维持和平之尝试。然而,相异于血亲复仇的负面循环性特征,无因管理的制度化安排相对于传统生活模式而言,似乎并没有明确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

从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履行契约的态度便可窥见一二。交易习惯在或多或少地给轻微的违约留出部分被谅解的余地。而在契约需被严格履行背景之下的双方默许的这些空间之所以被严格的债之体系所放逐,也是源于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尊重的不仅仅是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更是这种自由意志之下包裹的一种基于信任和共同期待的人际交往的原动力。社会交换的方式不仅限于外在收益的互相交换,有内在意义的社会交往才是导致权力分化的基点。而后者往往也可以借助前者的一般交换模式达成。

当无因管理作为权利本位制度的一部分,似乎讨论的基点不应当放在帮助别人后是否应当就付出的成本请求对方支付,这种带有罗马法式道德色彩的制度规则之实践似乎在我国传统道德精神维系的社会中举步维艰。而权利本位的精神实质应当是确认当事人所请求的利益是否属于其自身,是否合法合理,而天平的另一端对于此等利益的留存是否存有不当。

中国社会的转型必然会带来诸多的变化,如契约取向已经发生,但身份意识依然很强;原级团体的比重已经相对地减轻,但却并未完全消失,这是由于中国社会受西方文化之冲击是不平衡的,缺少系统性的。 因此,社会中充满着各种矛盾和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心态意识与物理环境广大混合的一种“异质性”上。分而言之,经济上,自给自足的状态依然留存,却也产生了市场经济制度;在社会中,传统的家庭制度与现代的会社组织杂然并存。 这种混杂的局面并非一瞬间产生,而是在社会形态的变迁中慢慢出现,也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存续的“连续体”。分化的效果使得人们在某些价值意识上的共识坍塌,一部分人依然保有旧的价值观念,对助人为乐之行为耻于开口要求费用返还并内心相信其他人在同等情况下从道义上也不应当索要必要费用;另一部分人则对自我的事务筑起高墙紧紧提防着各种外来权利的入侵,同时又对在社会交换过程中自我利益可能的最大化进行积极追逐。这种在秩序失范的混乱中对“西方”与“传统”价值的双重移情之感,往往被人性的逐利面拖入“精致的利己主义”之深渊。直接体现在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反馈,既是从精神上抵触他人随意侵入自己事务,同时又由于某种事务的完成直接关涉自身的利益而去积极争取促成。

不同的期待,自然会导致矛盾的产生。但是在思想渊源的因素之外,还存在其他可能会影响制度目的实现的要素。在自给自足的农耕时代,经验是知识和权威的象征。在一个生产生活相对简单化的社会形态中,人们不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储备。即使是士人阶层,也并不像西方那样为法学家、医师或技术人员等制定新式的、理性官僚主义的考试章程进而确定某种专业职业资格。 中国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社会生活模式决定了其工作的专业分工不足,而相互替代性强,许多工作仅仅凭经验和直觉就可以完成,而无需借助专业的知识。因此,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互助互利的思想土壤一直存在,但是却无就此进行权利主张的法律及社会伦理基础。转型后的现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残留部分传统思想的印记,故而对于真正因助人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不屑于请求返还,往往是基于有自利需求、能直接促成其行使无因管理请求权之动因。而此种动因似乎已经与制度设计之初的互助互利的目标追求相去甚远。

现代社会的边界由权利和义务来勾勒。人和人之间需要信任作为黏合剂,但是社会制度的建立并非视信任为必然的前提,不信任也是一种意料之中的情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交易的不断成熟,主体间的信任来源由传统社会中氏族关系或社群关系形成的特殊信任关系转变为特定契约下的信任关系。由于商品交易更加注重效率与便捷,从长期交往关系中循序渐进形成的稳定信任在大量的交易关系中被缩短到契约存在的限定时间内。在此情形下,更有甚者为了最大化缩减交易成本,尽管在契约存在的有限时间内也会打破主体双方的信任关系,作出违背契约的行为,长此以往,不遵循契约关系产生的“信任危机”与“道德失范”成为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较少流动甚至不流动的传统中国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具有不证自明的特点,信任机制的建立主要依赖于根植于传统中国社会文化结构和儒家伦理思想背后的“关系”,基于熟人之间的声誉惩罚机制所具有的效力远远大于基于法理或契约的制约机制。 而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专业人员或陌生人的普遍信任机制,当彼此独立的社会主体没有帮助处理别人事务的义务时,出于对他人的不信任,无法确定在为他人处理事务后是否可以得到必要费用的返还,加之对行为成本的综合考量,无论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无因管理还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无因管理在缺乏信任的环境下都难以为继。另外,即使存在传统社群分摊风险及损失的情况,这种保障手段也绝非完美。一般来说,在涉及非致命性重大疾病时,村庄内部的互助程度非常糟糕。非正式的互助关系网不具备处理健康问题的能力,帮助他人支付医药费用的情况超出一般互助的范围,会为救助者带来不可预期的巨大经济负担,因而会直接影响到施救者的生活水平。因而,健康问题一般被排斥在助人为乐的基本道德责任之外 ,为解决此问题还需借助一种更高社会契合度的稳定制度安排。

转型时期的中国不仅面临着经济与社会的变革,人们的价值观也在受社会机制的影响并随之转变。传统道德精神中内向不外争的自我牺牲的价值导向与救助义务法定化的制度传统使互助利他的理念在传统社会中稳定存在。而如今,随着个人主义的兴起,这种利他的帮助行为被法律所承认,并确立为无因管理制度,权利本位的无因管理成为该制度的主要规制模式,且其功能逐渐向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扩张。但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义务本位的道德理念很难一蹴而就地改变,新的社会形态下,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需要与当下的价值观念重新契合。然而,人类互助理论只宣示了无因管理的抽象伦理目标,其对无因管理的具体制度构造却无助益。正如学者所言,作为利他伦理观念的无因管理规则,必须向更具实践操作性的技术性规则转换。 因此,对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则的研究才是判断其制度价值是否具有实益的核心。下一章,我们将从价值研究转向制度研究。 DDQZy5mhKhNisxrDNfCkLGGpRavZiJuwhR2RWOdSsepIP91tXWJrwu07xTrgeZ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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