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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伦理学的内向不外争的自我牺牲价值导向

孟子认为,人性本为善,其罪恶的来源不外乎两种:一是环境使然,二是教育原因。这种“性善论”构成了中国道德精神的理论基础。钱穆先生总结中国人只信仰或主张,人之生性都可以向善的路上跑。而人生的最高满足,不在锦衣玉食这种物质享受,而在于享受到人心之爱与敬。这是发自人的内心要求,始于天性。人需要以自己内在的道德精神来塑造自己的人格,而非受外界的环境所影响。所谓“人生要常能自动地感,不要尽是被动地应” 。在这种道德精神的支持之下,要求人向内看,求安足、求在心。因为,事情向外看,有得或有失。若反问自己心上看,则可有得而无失。 这种要求人们向内看,时时自省的道德文化精神,不仅在制度功能上有助于起到平抑冲突、化解矛盾的作用,同时也在不同时代塑造出外在表现不同但具有同样精神内核的偶像式英雄人物。这些人物的英雄之处不仅在于其悲剧色彩的传奇式人生 ,更多的在于其演绎的牺牲精神契合了内向型自我规制模式,为实现我国传统道德精神所推崇的价值而让渡自身利益甚至生命。

这种将个体利益甚至生命价值置之人后的价值理念似乎与人的一般行为动机不符,也过于拔高了一般民众的道德要求。在各自关于权威及正当性的学说中都能看到对于人顺应某种价值观念的动机分析,其中会隐含着某种自体或血亲从中获利的隐含诉求。实际上,孟子虽然也讲“生”与“义”、自然生命与道德生命的冲突与对立,但这种冲突往往是针对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特殊选择,所以这并不意味着他不重视“生”与“利”。孟子虽然重视良知良能,重视道德生命,但道德生命与自然生命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毋宁是超越的关系,是低层次需要与高层次需要的关系。 这种极端境况下的价值选择,可以视为个体的人格丰满之佐证,但并非旧秩序已实现对全民的伦理教化。儒家的“性自命出”可为其证。如将“性”视为人的有待实现的潜在特质,那么“性自命出”也可以理解为“性”也是可随着人的秉气赋形而同时具有的,又是随着人的实践活动而逐步实现和彰显的。虽然人的“性善”根源于天,但是还需“教”,也表现出一种将善内在化从而自然、本然化的祈向。 性善论对人性持乐观态度。学者考证当代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罪犯做到仁至义尽,同时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罪犯改造制度,相信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经过改造,可以幡然醒悟,脱胎换骨,重新做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性善论的影响 。确认了人性之善始,儒家也时时发扬着其教化功能,防止外界环境对于人之“善”性的不断侵蚀。

任何一种稳定的文化形态的构建,都离不开一代代人的价值传承。当为特定目标价值做出牺牲被视为标杆予以讴歌,那么积极去争取自我利益的行为反而成为为人不齿的谋私行径。余以为中国传统的“厌讼”或“耻讼”的价值观念与这种“内向不外争”的价值导向有极大关联。虽然西方价值观念里也会对“牺牲”给予很高的评价,但是其指向和内涵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要求完全不同。如耶林所言: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这种将因斗争而承受的牺牲视为恩典的视角是鼓励一种对外的搏杀,与我国传统道德中要求的“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完全背道而驰。站在我国传统文化的视角上,很难想象会产生像耶林一样为权利而斗争的呼号。《孟子》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中华文化道德精神的核心在于成就他人维护相应的社会秩序,而为权利斗争的逻辑在于一种自我价值的外向延伸,以对外碰撞的方式来扩张人格权益的外壳。韦伯将此归于宗教改革所带来的对世界的支配欲望。 而中国式的唯“安”与“和”方可久可大的精神,成就了民族性中最为稳固的道德传统。

在我国的道德精神之下,为他人利益之“牺牲”即是一种美德。若要因由此牺牲而向他人主张权利不仅违背了“内向不外争”的价值理念,也会因为太过计较个人利益而被社群邻里所诟病。这种在西方传统中被鼓励和称颂的为利益而斗争的行为,反而会成为此人在社群生活中的一个污点,直接掩盖了其助人而牺牲的所有光环。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的社群秩序是断然不会鼓励一个因帮助他人而受到损失的人去向被施救的对象主张权利的行为,同时这个助人为乐者也往往不会由于其行为之疏漏给被救助人带来损害而被谴责。

有学者将我国历史上的拾得遗失物制度作为无因管理的理念早存于我国民间的佐证。 论者云自周起即有对拾得走失的牲畜之处理办法,而明清则更进一步确立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曰:“三十日内有人认领时,将一半给与得物人,一半还主;如无人认领,全给与得物人。”拾得遗失物的管理要求与无因管理制度的设计并不一致。此时的拾得遗失物制度,行使的是一种国家公共管理职能,重点在于鼓励人们“拾得”并提交,防止有人拾得而私藏遗失物。同时,“三十日后如无人认领,全给与得物人”的制度安排,是在道德上将拾得人的所有权合法化,使其成为一种符合道德标准的原始取得。 此种制度安排对于遗失人而言难言公平,如遇到寻回不可分割之物(如活的牲畜、贵重宝石等)还可能造成新的混乱局面。同时,行为人并不需要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图,甚至无需对拾得物进行保管。其所获的“一半给与得物人”更似一种成本外化的官方悬赏,而非对于行为人必要费用的返还,此规制的逻辑与基于公平的无因管理制度设计南辕北辙。 L0aq4OVk4NXlv41hSEFhHpOPeFL6MH5qkiqo4TwoK48CTe9kJ0w8Sw49hKdhr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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