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无因管理 [BCD]
[解析]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A项中,甲虽然管理了特定的他人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为了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故B项正确。
无因管理中实施的管理行为,有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事实行为。若为民事法律行为,则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尽管如此,无因管理的承担本身属于事实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换言之,即使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而不能生效,也不会因此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C项中,丙虽只有15岁,但具有管理能力,虽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C项正确。
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若本人非特定人,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而债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D项中,丁实施管理行为的目的有两方面:一是防范不特定的路人跌入受伤;二是代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履行了管理职责。因此,丁与不特定的路人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但与特定的国家机关间成立无因管理。故D项正确。
340.无因管理 [C]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并且其管理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张某,又不违反张某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故C项正确。
管理人在为本人利益进行管理时,兼顾自己的利益的,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
无因管理作为奖励互助义行的制度,不能为管理人设立过高的行为标准。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无因管理制度重在规范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本身,并不要求管理目的必须实现。只要管理人为了本人利益,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论管理目的是否实现,效果是否显著,均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此外,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台风之不可抗力所致,张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341.无因管理 [D]
[解析]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定之债,是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他人管理事务时可能产生的一种债。刁某给刘某办理丧事以及出售刘某西瓜的行为均符合无因管理的要求,且事务的管理客观上利于本人(刘某的家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成立无因管理。通常而言,无因管理具有阻却不当得利的效力,本题中,刁某实施无因管理给本人(刘某的家人)带来5万元的利益,既然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这5万元在权益归属上就属于本人(刘某的家人),无因管理之债就是本人取得这5万元利益的法律原因,故A项错误。
民法中,通常认为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基于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刁某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本人偿付自己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以及因此遭受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本题中,刁某有权请求刘某的家人偿付丧葬费1万元,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但刁某不享有请求本人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权利;刁某负有向刘某家人支付5万元的义务。刁某可以主张法定抵销,抵销后,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故B、C项错误,D项正确。
342.无因管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分;表见代理 [AB]
[解析] 根据题目中“方某自行决定”之表述,可知丁公司并未授予方某对外订立汽车修理合同的代理权。故方某擅自以丁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订立的维修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构成无权代理,该汽车修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B项正确。
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旨在发生权利变动的合同。本题中的维修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原因有二:第一,无权处分合同需要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本题中,方某是以丁公司的名义订立的;第二,无权处分合同的目的旨在发生权利变动,维修合同的目的不在于权利变动。故C项错误。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本题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的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的行为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特别提醒】 本题着重考查的角度是:无权代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方某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汽车维修合同),该汽车修理合同效力待定,若丁公司拒绝追认,该汽车维修合同无效。但这丝毫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与内容,只要方某的行为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2)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具有权利外观);(3)相对人主观上系善意且无过失;(4)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本题中,方某以丁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签订维修合同,构成无权代理,但是题干中并没有给出戊公司有理由相信方某有代理权的信息,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故D项错误。
343.无因管理 [D]
[解析]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
A项中,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甲既然没有履行,则可以从甲的行为中推出甲的意思是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不返还本息,而丙在明知的情形下,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中,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虽然甲管理了邻居乙的事务,但这只是一种情谊行为,属于生活关系,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中,甲无抚养义务,抚养他人子女(乙、丁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但甲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中,甲拾得牛后所实施管理行为的目的没有实现(地震致屋塌牛死),但甲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成立无因管理。地震后将牛皮和牛肉出卖,也符合被管理人的意思,也构成无因管理(卖牛皮、牛肉所得价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给乙)。故D项正确,当选。
34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D]
[解析]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本题中,甲的救火行为虽然主观上最终是为自己,但也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使同时有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在构成无因管理方面不受影响,因此甲的救火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乙是房屋的所有人,丙是房屋的使用人并有财产在房屋中,因此二人均因甲的救火行为而受益,甲均可要求他们就自己救火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故A、B、C项均错误。甲的救火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减少了理赔数额,但甲救火时并无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甚至甲可能根本不知道A公司承保的事情,故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345.不当得利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贷款人取得的利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曾经的借款合同),一般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款10万元,1年的利息5万元,年利率50%,显然远远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属于高利贷,超过法律保护利率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不当选。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权的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知悉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受领权能的存在就是债权人保有债务人履行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当选。
从物理形态上看,甲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了,鸡已经不存在了,好像甲并未受有利益。但是,从价值形态上看,甲吃了鸡,其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故甲的财产消极增加,故甲受有利益,乙也因此遭受了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C项不当选。
装修工人将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后,发生了附合,乙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消灭,但甲对乙构成典型的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故D项不当选。
346.不当得利 [C]
[解析]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故A、B、D项说法正确。
甲、丙之间无给付关系,若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角度,难以解释;但是,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即只要一方得利、一方受损、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得利没有正当理由,即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得利者就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人。据此,如果甲应乙的要求将标的物交给了丙,此时,丙未向乙支付价款、乙也没有向甲支付价款,甲受损、丙得利,因果关系明显且丙得利没有正当理由,故丙构成不当得利,甲可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347.不当得利 [D]
[解析] 甲超过诉讼时效向乙还款,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由此可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权的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知悉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受领权能的存在就是债权人保有债务人履行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上述第2项,自愿提前清偿债务,应理解为债务人对自己利益的放弃,不认定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不当选。
打麻将输钱后向对方支付,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理解,属于常人可以接受的生活现象,可归为基于生活习惯而进行的给付,不认定为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
D项情形属于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由于电脑故障而导致甲的账户多出1万元,甲有得利,乙银行有损失,同时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甲得利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不当得利。故D项当选。
348.货币的特殊性;不当得利的构成 [AD]
[解析] 手表为盗赃物,甲将之转让给善意的乙,根据《民法典》第312条,原则上,乙不能善意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乙将手表赠与给丁,丁亦不能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一方面因为手表为盗赃物;另一方面还因为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手表仍归丙所有,丙基于自己享有的所有权可请求丁返还原物。故A项正确。
对于甲从丙处盗窃的4000元现金,属于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由于现金作为货币是典型的流通物与消费物,占有即所有,对于已经补偿给乙的1000元,乙没有返还的义务;乙用1000元分别支付水费和购买衬衣后,商场与自来水公司均无返还的义务。故B、C项错误,D项正确。
349.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D(原答案为BCD)]
[解析] 依据通说,当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范围不一致时,若得利大于损失,以损失为准返还,因为得利多出的部分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得利小于损失,则以得利为准返还。如果得利人有恶意,可以另外通过侵权主张损害赔偿。据此,损失不是返还的限度,当得利没有大于损失时,所得利益均应返还,且可以扣除必要费用。A项中,返还不当得利可能以得利为限,也可能以损失为限,故A项错误。
对于费用扣除问题,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中没有规定,可参照无权占有人返还制度理解。《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本题中李某是恶意占有人,因此不得主张扣除必要费用,故B项错误。
本题中,李某拾得电脑,构成无权占有人,乙是电脑的所有权人,相对于李某又是不当得利的债权人。作为权利人,虽然当存在所有权为基础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并存时,通常会选择行使前者,但是这不应理解为是权利人的强制义务,故可选择两种之一来行使,而不是应当选择以所有权身份来行使权利。故C项错误。 【旧题新解】 依据原来的民法观点,不当得利只具有辅助功能(辅助说),当有其他请求权存在时,就不能通过不当得利主张权利。现在的观点有所改变。
如果拾得人李某拒绝返还电脑,则侵犯了乙对电脑享有的所有权,构成侵占,乙可要求李某对其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