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考点95 技术开发合同

323.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BC(原答案为BCD)]

[解析] 《民法典》第852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本题中,甲研究所与刘某成立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委托人甲研究所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民法典》第859条第1款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据此,由于甲研究所与刘某未约定成果的权益归属,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受托人(研究开发人)刘某享有。故A项错误,B项正确。此外,根据上述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而非“免费”实施,故D项错误。 【旧题新解】 《民法典》实施以前,原《合同法》第339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为了体现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民法典》公布后,将“免费”改为了“依法”,本题的答案也随之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859条第2款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据此,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优先受让权。故C项正确。

324.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BCD]

[解析] 《民法典》第86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据此,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题中,合作开发人乙不同意申请专利,则甲、丙不得申请专利。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的支付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故D项错误。

325.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BCD]

[解析]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题中,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2008年1月开发出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此时并没有超过1年,因此乙开发出的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仍然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申请被批准后,甲公司为专利权人。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326.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技术许可合同 [D]

[解析] 《民法典》第86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对其权益归属没有约定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故A、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据此,甲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该合同有效,故C项错误。乙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该合同无效,故D项正确。

327.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BCD]

[解析]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因为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所以,即使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出新鼠标,也属于执行其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故A项正确,不当选。同理,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只要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进行的研发,该新鼠标也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故B项错误,当选。若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该新型手机虽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但因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故C项错误,当选。王某辞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D项以偏概全,故D项错误,当选。

考点96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328.技术许可合同;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 [C(原答案为AC)]

[解析] 《民法典》第862条第1、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863条第1、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据此,甲公司、乙公司间的合同属于技术许可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故A项错误。 【旧题新解】 原《合同法》中,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含在技术转让合同之中;《民法典》公布后,将其从技术转让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类合同。因此,A项答案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86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据此,技术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期限。同时《专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甲公司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10年保护期应当自2004年5月10日起计算,到2008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时,该专利保护期的剩余期限为6年,因此该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867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故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1条(现为第72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在出现专利侵权行为时,作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乙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D项错误。

329.技术转让合同 [CD]

[解析] 《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据此,甲公司、丙公司间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丙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技术转让合同侵犯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丙公司间的技术转让合同均属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如丙公司为善意,则有权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故B项错误。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如丙公司为恶意,则与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得继续使用,且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330.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专利技术改进 [B]

[解析] 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专利权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权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题中,专利权人甲公司已将专利权独占许可给乙公司,故甲公司无权再实施该专利技术。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87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甲、乙公司的技术许可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乙公司改进的后续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该后续技术成果归属乙公司,甲公司无权分享。故B项正确。

由于改进技术不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法律对此不加以禁止,因此乙的行为既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构成违约行为。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可知,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条款属于非法垄断技术的约定,该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对该技术进行改进。故D项错误。

331.技术转让合同 [C]

[解析] 《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甲、乙公司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侵犯了丙公司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本题中,虽然甲、乙公司均侵犯了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权,但乙公司作为受让人不知情,应为善意,甲、乙公司欠缺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故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当受让人乙公司为恶意时,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错误。同时,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作为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故C项正确。

由于甲、乙公司间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甲公司隐瞒了其从丙处不当获取技术成果的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告知义务,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此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错误。

332.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C]

[解析] 《技术合同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故乙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影响甲、乙公司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A项错误。

《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转让专利申请权须办理登记;未登记的,不发生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效果,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生效。故C项正确,B项错误。

《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甲、乙公司已经办理完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手续,虽然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但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97 技术服务合同

333.技术服务合同 [C]

[解析] 《民法典》第878条第2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第882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883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据此,技术服务合同是以技术知识解决对方技术问题的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提供的正是这种技术服务,故C项正确。

买卖合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前提是卖方拥有财产所有权。本题中,冶炼炉是乙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专门甲公司制造的,乙公司提供的是技术服务,显然不是仅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故D项错误。

本合同不属于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也不是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故A、B项错误。 qHuhCinGzVzRLH/TDNPcI7UQboKntkk0XimGxd4YxJ6Uguel65dluTQJzwALryIV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