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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考点71 违约责任的构成

270.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职务侵权 [AD]

[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均构成违约。《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据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履行不合约定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所致,但张大爷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与乙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追偿。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朱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单位即乙公司承担责任,朱某对外不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一并适用。《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对于张大爷来说,宠物狗属于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由于宠物狗的死亡给张大爷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在张大爷向甲公司主张违约时,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

考点72 加害给付

271.加害给付 [AB]

[解析]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加害给付的规定。在加害给付的场合,合同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行为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发生责任竞合,受害人可以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不能同时主张。本题中,商场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一方面,商场基于买卖合同交付的化妆品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商场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其交付的化妆品质量不合格,使得孙女士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在履行利益之外,还侵害了孙女士的健康权等固有利益,构成产品侵权。故A、B项正确。

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前。故C项错误。本题题干也未出现构成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D项错误。

272.产品责任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某与商店的洗衣机买卖合同生效后,商店交付的洗衣机不符合约定品质,属于瑕疵履行,成立违约,且为根本违约,并因此给赵某造成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赵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商店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A项正确。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购买的洗衣机不仅质量不合格,而且还对赵某的人身造成了损害,构成加害给付。故赵某可请求商店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择一主张。B项正确。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赵某可以请求商店或者甲公司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故赵某可以向商店或者甲公司请求赔偿物质损害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项正确。 【特别提醒】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无论受害人通过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只能通过侵权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

考点73 违约责任的形式

273.(1)定金;违约金 [D]

[解析] 《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题中,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超出了20%这一比例,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现甲公司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30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产生定金的效力(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剩余的10万元定金应作为不当得利,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故甲公司应当返还定金40万元,而不是60万元。故A、C项错误。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主张。本题中,乙公司只能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故B项错误,D项正确。

(2)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AC]

[解析] 《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实际履行与支付违约金这两种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D项体现了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虽然实际履行与请求支付违约金可以并用,但是“可以并存”并不意味着“必须并存”,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并放弃另一主张。故D项正确。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BC]

[解析] 《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之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在乙公司、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履行债务,如果甲公司未向丙公司履行,丙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第三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民法原理,在本题中,甲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债务人乙公司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违约行为,均属于可归责于债务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74.履行不能;不可抗力;迟延履行 [D]

[解析]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此条文的规范内容是: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金钱债务的义务,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金钱债务的义务(换言之,可请求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能够冲毁商品房的洪水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对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不产生影响。因为借款合同中双方负担的义务均为金钱给付,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有权请求张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债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275.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A]

[解析] 《民法典》第585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了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的计算的方法的,以约定为准,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题中,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向非违约方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而实际造成的损失是15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多了3万元,多出的部分占损失的20%(3除以15),尚未超过30%,不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过分高于损失,因此不需要降低,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甲应当向乙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此外,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性质通常是补偿性的,功能和损害赔偿金相同,二者不能并用,因此在支付违约金后,甲不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综上,A项正确,B、C、D项错误。

276.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D]

[解析] 《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与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为对价关系。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5万元研发费用并非乙公司完成设备研发并交付的对价,甲公司、乙公司间未成立承揽合同。故A项错误。 【思路拓展】 本题中,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支付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专用设备的研发后,再与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是否能够完成研发并不确定,因此,二者签订的合同实质上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与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的综合。

买卖合同在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尚未签订,按照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只有当乙公司完成专用设备的研发之后,才签订买卖合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即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不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故B项错误。

甲公司、乙公司间已订立合同的内容是,乙公司研发出专用设备时,甲公司、乙公司均应当履行就该设备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在甲公司、乙公司间成立买卖合同的预约。但乙公司研发出设备后出卖给丙公司,违反了预约合同,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正确。

乙公司完成研发之后将设备卖给丙公司属于有权处分,且乙公司、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并不违法,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虽然乙违反了与甲公司之间的预约合同,但乙公司、丙公司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故C项错误。 ZNCNVEvp8EiB2xPQ2cr1b5HFJ2TYPjnlh2x7dP5gv4VgCcWOqFp1P3ScvXYj4Z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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