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考点52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

210.要约;要约邀请;承诺 [ABD]

[解析] 本题中,宏大公司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而告知虚假事实,赵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宏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受害人赵某享有撤销权,有权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由于合同被撤销,宏大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B项正确。

2020年修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全面删除了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规定。删除的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惩罚性赔偿应当由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张某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故C项错误。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宏大公司的售楼模型应定性为要约,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宏大公司负有交付带有游泳池和网球场的商品房的义务而未交付,构成违约。故D项正确。

211.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缔约过失责任 [AB]

[解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对房屋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内容具体确定,且对购房人张某决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该说明和允诺构成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张某购买的房屋没有健身馆,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对张某构成根本违约。《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张某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A项正确。

甲公司在宣传资料中虚假声称有健身馆,张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在撤销合同之后,可以向甲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故B项正确。

2020年修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全面删除了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规定。删除的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惩罚性赔偿应当由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张某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566条第1、2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因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被解除的,对方当事人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D项错误。

考点53 悬赏广告

212.悬赏广告 [B]

[解析]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素有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悬赏人之单方法律行为,自悬赏人以公告的方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该单方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尚未生效;自某人完成特定行为时,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承诺,该承诺属于依照交易习惯无须通知的承诺,自指定行为完成时该承诺生效,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但这种关于悬赏广告的理论之争,并不影响实践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B项,采用了单方允诺说。 【特别提醒】 选择B项并不是因为单方允诺说绝对正确,因为本题是单选题,选择一个选项只能是单方允诺。如果本题改为多选题,则需要根据要约说选择A、C项。对于此类定性的题目,考生需要根据命题的具体情形来判断。

213.遗失物的拾得;悬赏广告 [B]

[解析] 《民法典》第317条第2、3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如果遗失人发布了悬赏广告,正常情况下,对于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人,应当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是,一旦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即丧失主张悬赏广告中承诺报酬的权利,同时,对于占有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自负。本题中,甲张贴悬赏广告,则甲与拾得并归还的拾得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拾得人乙一直拒绝归还遗失物且无正当理由,由于乙未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无权请求甲支付酬金。故A、D项错误。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且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失,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

214.悬赏广告;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5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本题中,周某拾得陈某丢失的设备后,送交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发布了招领公告,陈某看到公告,从公安部门领回其设备。《民法典》第317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陈某发布了悬赏广告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本题的关键是,拾得人拾得后交公,权利人通过公安机关的招领公告领取遗失物的,陈某应当向谁支付报酬。首先,公安部门发布失物招领公告,陈某通过公告取回,不需要向公安部门支付酬金,因为这属于公安部门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获得报酬,故A项错误。其次,就本案中的拾得人周某而言,虽然并没有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送回遗失物,没有直接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但周某将遗失物交公的行为,有归还遗失物的意图,没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与行为,不过是通过公安机关的招领公告完成了该行为而已。对此,理论上通常认为,在遗失人发布了悬赏的情形下,拾得人的报酬领取权并不因为送交公安部门而受影响。据此,陈某领取遗失物的,依然负有向拾得人周某支付悬赏报酬的义务,故B项正确。《民法典》第31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无论通过拾得人取回,还是通过公安部门取回,取回时,均需要支付必要费用,故C、D项错误。

考点54 合同的成立

215.合同成立的地点 [C]

[解析] 《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因此,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李某最后摁手印的地点即丙地。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总结提示】 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则,可归纳为:“一个原则,一个例外”。(1)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例外: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地点,以约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55 格式条款

216.合同的效力;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D]

[解析]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假一罚十”是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制。本题中,甲的格式条款表明“假一罚十”,这是加重甲(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自己的责任,而非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没有无效事由。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题不属于此种情形。甲提供“假一罚十”这一格式条款系加重自己的责任,而非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甲并不负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此,该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假一罚十”并非乙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甲的不利地位迫使甲作出的,是甲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17.格式条款 [B]

[解析]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该“余款不退”的约定排除了甲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无效。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美容服务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故A项错误。

甲单方面放弃美容服务,实际上是甲单方面解除美容协议,甲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该协议,构成违约。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据此,非金钱债务并不是均可以请求继续履行的。甲接受的服务具有劳务的性质,劳务之债属于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故D项错误。

考点56 缔约过失责任

218.缔约过失责任 [C]

[解析] 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成立于磋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甲、乙之间并未进入磋商阶段,甲、乙间不可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错误。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随时退出磋商的自由。若丙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丙退出与甲的磋商,另行选择与乙订立合同,丙就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丁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应对甲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19.缔约过失责任 [B]

[解析]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本题中,德凯公司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真诚公司进行协商,造成真诚公司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真诚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德凯公司与真诚公司虽然未订立合同,凯德公司也负有保守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故C项错误。

德凯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付出大量成本属于自愿行为,且相对人真诚公司对该成本损失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德凯公司不能主张抵销其赔偿。故D项错误。

考点57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20.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ABD]

[解析]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应当先履行方煤矿交付的煤具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履行方热电厂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煤矿所交之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热电厂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据此,只有先履行方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热电厂属于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煤矿所交之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因为煤矿的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煤矿的交货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热电厂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故D项正确。

221.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预期违约 [C]

[解析] 《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若在合理的期限内乙公司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应恢复履行。本题中,乙公司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价款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预付款具有支援性质,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但不起担保作用,除非支付的预付款相当充分,确保了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否则支付部分预付款并不具有阻止收款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在甲公司履行义务5日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乙公司支付的预付款比例很少,不足以消除不安抗辩事由。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乙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拒绝支付100套服装的货款,但不得拒绝支付任何货款。故B项错误。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应当后履行的一方行使。本题中,甲公司为先履行方,其无权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项错误。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本题中,虽然乙公司债务的履行期限于3月15日届至,但乙公司于3月10日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构成明示毁约,自3月10日起,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

22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D]

[解析]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甲应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其履行义务的顺序有先后之分,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仅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乙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方是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23.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务承担 [C]

[解析]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按照约定,甲公司先付款,后乙公司交付电梯。甲公司未付款即请求乙公司交付电梯,乙公司可对甲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故A项错误。

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的效力在于,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移转给丙承担,而未将请求乙公司交付电梯的债权转让给丙,因此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交付电梯。故B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若应当先履行的甲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乙公司具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可对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对乙公司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53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据此,6月1日后,若乙公司请求丙公司履行支付电梯价款的义务,新的债务人丙公司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故C项正确。

本题中,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不再是债务人,乙公司不再享有请求甲公司付款的权利。故D项错误。

224.解除合同的条件;先履行抗辩权 [A]

[解析] 按照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预付款。因乙公司于9月30日向甲公司发函要求单方面提高价款,甲公司、乙公司处于磋商中,甲公司于10月1日中止履行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义务具有正当事由,不构成违约。故A项正确。 【思路拓展】 可以从不安抗辩的角度分析甲公司的行为。由于乙公司单方要提高价格,此行为完全有可能导致履行顺序在后的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进行对待给付,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甲公司已经按照原合同约定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预付款,且其迟延支付有正当理由,不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B项错误。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乙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提高合同价格的行为,构成违约。尽管乙公司履行顺序在后,但甲公司已经先行履行了前两期预付款的义务,虽然甲公司的第二笔预付款迟延支付,但这是由于乙公司单方面提高价格导致的,所以乙没有先履行抗辩权。故C、D项错误。

225.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D]

[解析]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基础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之“对待给付义务”在履行上的“牵连性”(你予则我予)。仅对待给付义务间,方可成立履行抗辩权。所谓对待给付义务,通常是指当一方主义务没有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自己的主义务不履行来进行抗辩;当一方从义务没有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自己的从义务不履行来进行抗辩。一方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与另一方负担的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成立履行抗辩权。本题中,乙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甲向乙支付购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彼此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在应当先履行的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时,甲无权依照《民法典》第526条对乙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特别提醒】 在特殊情形下,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与另一方负担的从给付义务可例外地成为对待给付义务,可成立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仅先履行一方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作为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系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属于主要债务),且根据题干叙述的案情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C项错误。

考点58 情势变更

226.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情势变更 [D]

[解析]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主要是内容涉嫌违法无效的情形,如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题不具有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乙似乎还加重了自己责任。故A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有三个要件:(1)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的窘迫境况。甲、乙之间培训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符合双方主观上的等价有偿,并且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无选择自由的不利处境,双方意思表示均属自由,不成立显失公平。故B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五:(1)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势异常变动;(2)情势变动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消灭之前的这个时间段;(3)情势变动是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4)情势变动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5)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信原则。本题中的情况属于乙教育机构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的客观情势并未发生变动,每年的高考分数线不同,这是常识,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势的变化,因此,本题与情势变更无关,属于违约的问题,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 【思路拓展】 具体而言,乙因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需承担全额退费的违约责任,属于商业风险。假设国家取消当年的高考;或者假设培训过程刚开始甲被哈佛大学录取,那就构成情势变更了。

甲、乙的培训合同虽有违教育规律,但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事由。故D项正确。

227.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势变更 [BC]

[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公司虽然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仍为其开发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并且包销合同并不构成对甲公司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的限制。甲公司将由乙公司包销的一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故A项错误。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势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丙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 【特别提醒】 (1)情势变更情形下,若要解除合同,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2)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构成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此种思路得出的结果与情势变更一致,不影响本题作答。

法院依照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由于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均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损害赔偿的问题。尽管如此,如果甲公司与丙之间的合同因情势变更被撤销,甲公司除应返还丙本金20万元之外,还须返还同期的利息,故D项错误。 /LfZPBoyKW6kDY62Qj9mEGrPNrJoDb9dA2hRxaqX8mD8x4kgXEmgypo7clIYXHfF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