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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步骤与方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确认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确认,广义上讲包括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的交通行为方式,以及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生理及心理状态等。通过对当事人的确认,不仅可以确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权利人或义务人的身份,而且对于认定该起事故的发生过程、原因以及各方当事人所起的作用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通常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6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应当现场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告知其他当事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驾驶人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调查。只有这样,交通警察的工作才能有明确的对象。为了防止保险诈骗、顶包等违法犯罪现象,也应该及时确定当事人。此外,为了防止肇事者在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后逃逸,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控制肇事者。

(二)确认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的交通行为方式

交通行为方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要想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就需要对与事故有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并对勘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的相关规定,常见的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行为方式的判断方法如下:

1.汽车驾驶人与乘坐人的判定

根据不同事故的碰撞形态,车内人员会形成不同的碰撞结果,其在车内驾驶座位置或驾驶座以外位置所形成的碰撞现象因周边环境不同而形成的损伤及体表痕迹也会有所不同。根据车辆前后风窗玻璃及左右车门玻璃的损坏情况,分析是与硬物碰撞形成还是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碰撞形成,并结合人员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痕迹及锁止情况,分析各座位上的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根据驾驶座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及其他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或留有撞击印痕及附着物,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衣着及损伤进行比对判断,必要时对微量物证进行比对。根据勘验到的各座位周边附着的血迹、毛发和人体组织物,结合车内人员不同部位的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进行判断,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DNA检验比对。根据在第一现场查找到的各座位周边的遗留物(手机、鞋等个人用品),确认其所有人。根据各车门、车窗的变形、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抛甩条件。对于已经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再结合原始现场人、车的相对位置进行判断。

2.摩托车驾驶人与乘坐人的判定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摩托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多会被抛离出车辆,导致无法认定谁是驾车人,因此,需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判定。其判定依据主要是通过摩托车碰撞的对象、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加速度,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等。具体方法: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造成的摩托车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结合人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碰撞对其前后座人员所形成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前座人员除头面部(或头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损伤外,其胸腹部和顶枕部、腰背部往往又会与所驾车辆的驾驶操纵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员身体碰撞形成特征性损伤;此时后座人员的损伤程度则一般较轻。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他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对于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其前座驾驶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后座骑跨式座位的乘坐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应注意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应注意摩托车车上人员衣裤的损坏和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来区分事发时摩托车上人员所处的位置。

3.自行车驾驶人与乘坐人的判定

方法基本跟摩托车驾驶人与乘坐人的判定方法相同,只不过由于自行车的动力性较摩托车低,在分析时要充分考虑自行车的重量、速度等因素。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为主,后座人员的损伤则主要是随自行车倒地时形成的损伤;自行车侧面被撞事故中,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自行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自行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离地面的高度来判断。

4.自行车骑行状态与推行状态的判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是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主要是通过对受伤人员所受损伤是否为骑跨伤来判定的。骑跨伤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擦、挫伤。

5.行人行走、蹲踞、倒卧状态的判定

判定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行走、蹲踞或者倒卧状态的方法有三种:根据肇事车辆的痕迹高度来判断被撞人体的高度,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根据当事人的损伤结合碰撞或摔跌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根据事故现场人、血迹和车的相对位置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三)确认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的生理及心理状态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大多可以通过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视频监控资料等加以确认。但是,当事人本身的生理及心理状态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却很难通过现场的痕迹、物证加以确认。因此,交通警察赶到事故现场并确认当事人后,应当及时调查当事人的生理及心理状态。如果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嫌疑,要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如果发现车辆驾驶人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应当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在进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检验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操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的确定

(一)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通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象的时刻,应该包括事故发生的年、月、日、时、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对于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确定其合理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常用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方法包括:

1.通过道路监控设施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可以说这是最为精确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一种方法,随着科技强警战略的推进,我国各城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逐渐地实现了对交通信息的实时监控,通过监控设备我们不仅能确定被摄录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甚至可以直观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这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帮助。

2.通过调查当事人、证人、旁观者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这种方法可以说被应用得较为普遍,但其准确性不高,因此,在利用这种方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间确认时,应该调查2~3人。

3.其他一些可以推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方法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人由于受到惊吓、紧张而不去关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推定。推定的方法大致有: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台记录的报警时间以及报警人对事故发生时间的描述进行推定;通过法医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的情况进行推定;通过当事人出发时间以及出发地与事故发生地之间的距离进行推定等。

(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确定

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相比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较容易确定。通常我们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存在的位置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描述道路交通事故地点时,应使用统一的名称,以便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有时,为了确定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进行精确的定位。确定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寻找接触点来实现。

通常涉及酒后驾车或者伪造现场等骗取保险或者逃逸后再肇事的案件,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的确认有时较为困难,应当结合散落物的泥土成分、车辆漆片脱落、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保险情况、车辆附着的人体或者动物组织的腐败程度、车辆轮胎温度和附着泥土情况、车辆和人员的近期运行轨迹、电话使用轨迹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发现时间、地点有矛盾的,根据以上信息的关联性可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

面对内容繁多、情况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必须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否则就难以保证勘查质量。现场勘查的重点是发现、搜集和提取能判明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如现场上的各种擦划和制动痕迹;事故车辆、物体的接触部位和所处方位;事故车辆、物体上的痕迹及附着物等物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通常可分为静态勘查和动态勘查二个基本步骤。

(一)静态勘查

所谓静态勘查,是指在不移动现场中物质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及现场物的原始状况特征进行勘查。静态勘查是对现场的初步勘查,在勘查时,不改变物体、痕迹的原始位置和原始状态,通过测量、制图、摄影、录像等手段对其原始状态进行如实记录。静态勘查,一般要达到以下要求:

1.确定现场各元素(人体、车、物、痕迹等)的位置关系;

2.在不移动、翻动现场物体的情况下,对能勘查到的痕迹、物证的某些特征进行勘查记录;

3.车辆驾驶人确定在事故过程中的相关客体的接触部位(车与车、车与人,车与物碰撞时最先接触的部位),确定接触时在路面上的接触位置(称为接触点);

4.确定事故车辆档位、轮胎气压、装载情况、灯光及其他安全装置的状态。

(二)动态勘查

所谓动态勘查,是指在经过静态勘查后,对现场中的一些物体进行移动或翻动后,勘查在静态勘查中难以勘查到的痕迹、物证。在静态勘查中,由于不能移动物体,对一些痕迹、物证是无法勘查到的,动态勘查是为了补全在静态勘查中没能勘查到的痕迹、物证,它是对现场痕迹、物证的进一步勘查,是对现场更深入细致、更全面的勘查。动态勘查中,在移动或翻动相关物体时,也要做到尽量不破坏痕迹、物证的原状,以保证证据效力。如遇到一旦移动即有被破坏的可能时,则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绘图等手段予以记录后再进行移动和进一步勘查。

(三)静态勘查与动态勘查的关系

静态勘查和动态勘查是交通事故现场实地勘验的两个基本步骤。可以说,静态勘查是动态勘查的基础,是初步勘查;动态勘查是静态勘查的继续,是更深入细致的勘查,它们是实地勘验中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的两个连续工作过程。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基本方法

(一)沿着车辆行驶路线勘查

沿着车辆行驶路线进行现场勘查适用于主要肇事方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现场留有较为明显的痕迹,能够反映出肇事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行驶路线,以及事故发生后车辆的运动轨迹。这种勘查方法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快速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建立较为完整的认识。

在运用这种勘查方法时,现场勘查人员通常应根据当事各方参与交通的方式选择主要的勘查对象。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应以机动车的行驶路线为主要勘查对象;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通常以留有明显行驶路线痕迹的一方为主要勘查对象。勘查的过程中不仅要确定车辆的行驶路线,还要寻找证据证明行驶过程中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二)从中心(接触点)向外勘查

从中心(接触点)向外勘查适用于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分布较为集中,现场中心明确,现场范围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这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常找不到较为明显的长距离的车辆制动印迹,而判断、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依据则主要来源于对车体痕迹的勘查。

(三)从外向中心勘查

从外向中心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方法与从中心(接触点)向外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方法有类似之处,都是现场中没有较为明显的反映车辆行驶路线的痕迹、物证。与从中心(接触点)向外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方法不同的是,需要采用从外向中心勘查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存在的痕迹、物证通常较为分散,现场的范围较大。一方面,尽快记录各种痕迹、物证所在的位置,并加以提取,以防止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痕迹、物证被破坏;另一方面,全面地搜集外围的证据,有利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心建立联系,便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建立全面的认识。

(四)分片分段勘查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一步扩大,那么再采用从外向中心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方法,就会由于获取的外围信息过于繁杂而导致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认识缺乏条理性,导致勘查的质量、效率下降。同时,由于现场范围大,不便于也没有必要进行全面封闭。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采用分片分段勘查的方法进行现场勘查。

前三种勘查方法,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实践中具体采用哪种,主要是看哪种方法更利于高效、高质量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而采用分段分片勘查的方法,则主要是应对大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在采用这种方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通常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形成的阶段,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划分成几个片段,分别派遣现场勘查人员在各自负责勘查的区域范围内,同时展开调查工作。最后,再由现场勘查的指挥员对各勘查段获得的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实践中,常见的采用分片分段勘查方法的道路交通事故,如高速公路多车碰撞事故,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驾车逃逸事故,车辆翻下悬崖事故,客运车辆造成多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等。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一)现场勘查笔录的概念和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简称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时所制作的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和勘查过程、结果的一种专业法律文书。勘查笔录是对现场情况和整个现场勘查工作的客观纪实,是分析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证据。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现场勘查笔录是客观记录事故现场情况的资料

现场勘查笔录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事实情况的记载,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客观反映,也是交通事故案卷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是分析和事故处理的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既是现场勘查工作的实况记录,又是记载事故现场客观事实、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判断当事人陈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现场勘查笔录是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不可替代的交通事故处理证据之一,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勘查笔录是分析、研究、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之一,有助于查明案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是交通事故在现场留下的全部证据的全程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就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

(二)现场勘查笔录制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1.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2.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照明以及道路、设施和周围环境情况;

3.现场监控设备情况;

4.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可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5.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挡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等安装及使用情况;

6.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形态、尺寸、位置以及固定或者提取情况;

7.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8.肇事车辆不在现场的,应当记录初步调查认定的肇事车辆驶离的方向、车型、牌号、车身颜色等情况;

9.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记录补充勘查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现场勘查笔录属填充型文书,为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必须保证现场勘查笔录的记录方式简捷、快速、明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18)中提供的规范格式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勘查项目应多采用打勾选择的方式。

(三)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的规范格式见表3-1:

表3-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 652FkK3zEGnkW7K5R+Cr6EQ22IJpRAW8j4mzmtHi/UGpTYJAygmOq2Rqq6l0rf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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