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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强制撤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件》第89条的规定,为了缩短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时间,减轻或者防止事故现场的交通阻塞,对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强制撤离。

强制撤离事故现场时,交通警察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通过拍照固定交通堵塞证据,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火灾的预防和处置

因交通事故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积极抢救,迅速灭火。灭火时,应当先切断车辆的电路并迅速卸下油箱或对油箱采取降温、隔热措施,以防止油箱在高温下发生爆炸。同时,使用灭火器或者用沙土、棚布等覆盖火源。如果燃油已经着火,切忌用水泼。如果还有人员在车内,则应该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保护头部及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离开,在车内不要张嘴呼吸或者高声呼叫,以防止烧伤口腔和气管。

三、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车辆追缉堵截

追缉是指基本掌握逃逸肇事车辆的特征、行驶方向后,即时组织人员循迹追捕的一种活动。堵截是指在逃逸肇事车辆可能途径的路线、地点,及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队和当地派出所、路政运管人员设卡拦截的一种活动。追缉堵截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肇事逃逸案件经常采用的一种紧急措施,二者通常同时部署,使用得当,可以迅速查处肇事逃逸案件;使用不当,不仅会造成警力上的浪费,还会丧失战机,增加查处难度。

四、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事故现场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遇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必要时,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化服、佩戴防护用具。

(一)载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处置

如果车辆上存在爆炸性、易燃性的物品,有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时,应当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并切断道路交通。如有可能,应当将有爆炸可能的车辆和物品移到开阔地方,并迅速通知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一旦发生爆炸,应当立即选择隐蔽物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置

遇有装载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尽快查清有无危险品泄漏以及泄漏物的种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处理措施。同时,尽快疏散群众和其他车辆,维护现场秩序。在专业处理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应当设法堵住泄漏的洞口或者缝隙。要注意不能让有毒或者腐蚀性物质沾到皮肤上。应当注意站在上风进行处置,不要踩踏流淌在地面上的泄漏物,并注意用泥土筑围拦截,不要贸然接触危险品。

(三)对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处置

对有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一旦发现有险情存在必须穿防护服进入现场,并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周围设置警戒线,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事故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可以由当事驾驶人在标注车辆停车位置后迅速驾车撤离现场;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急救中心调集车辆转移病人,交通事故车辆要经过消毒后方可用清障车拖移。

五、交通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赶到现场的交通警察,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员和现场的其他无关人员应当离开事故车辆,及时撤离到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参与抢救、清障的人员,应当尽量减少在现场路面的停留时间。车辆驾驶人和赶到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开启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根据道路及其行车速度情况,迅速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提示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或停车避让。 trQa1bwc62D+Q+R+BdLaQ7d8G6ONS8mnDFnEdnuket8rP8HdruN9LFNDwSYMRs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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