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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的概念及作用

交通事故现场保护,是指为了交通事故现场保持事故发生后的原始状态,使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对事故现场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即保护事故现场的肇事车辆、伤亡人员、各种物品、痕迹物证的原始位置和状态不被改变。

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往往有大量的围观者和过往车辆,在不同程度上会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甚至使事故现场遭到破坏,痕迹被践踏得模糊不清,又易发生连锁事故或者偷盗、哄抢物品的治安案件。因此,应当保护好现场,尽最大努力使现场保持原始状态,使痕迹物证免受破坏;防止二次及连锁事故的发生,保护勘查人员、当事人、围观群众等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现场遗留的相关物品,以保证现场处置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提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的工作质量,为交通事故处理依法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交通警察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方法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保护

1.交通警察应穿着反光背心,驾驶警用摩托车的应戴安全头盔,开启警灯。

2.交通警察应注意检査事故车辆是否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操作,应及时责令当事司机在车身后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责令当事司机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同时要将司机及乘车人疏导到路边,保证其安全。

3.有条件的应及时引导事故车辆停到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方。

4.如果必须在道路上处理该起事故,警用车辆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摩托车横向、警用汽车斜向停放,以防止其他驶来车辆撞到警车,导致警车驶向事故现场对其中的人员造成伤害。如果事故现场靠近路边或中央隔离带,车辆停放时应与路边或中央隔离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为交通警察、事故当事人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

5.如需对现场进行勘查,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发光或反光锥桶、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保护

1.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并根据现场区域情况设置负责警戒的交通民警。

2.负责警戒的交通民警必须穿反光或发光背心,持发光指挥棒,面向来车方向观察情况,发现危险立即通知勘査人员撤离。

3.负责警戒的交通民警应同时兼顾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慢行通过。有条件的可使用车载可变信息屏显示文字、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

4.需要丈量或勘査路面痕迹时可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确保现场勘查人员的安全。对视线不良、车速快、交通情况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采取坚决果断的断路措施,并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的道路进口处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在道路出口处实施分流。

5.现场勘查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夜间还须开启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救护车、消防车等参与现场急救的车辆停在便于采取措施、尽量不破坏现场的地方。其他参与现场工作的车辆,应停放在现场防护范围内不影响现场勘查的地方,有警灯的要闪烁,直到现场清理完毕。

6.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3条的规定: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利用警戒带、锥筒等划出警戒区,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150m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遇有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扩大警戒区范围,在现场警戒区外围设置缓冲区或者预警区,防止无关人员靠近警戒区。

高速公路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m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1000m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事故现场道路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标志、锥筒的设置距离。

(三)特殊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

1.运载易燃、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的方法。

(1)交通警察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尽可能查清泄漏物的种类、属性和泄漏源,向消防部门、医疗急救、工程抢修和环保等部门通报现场初步情况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根据危险物品泄漏的程度,或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和行人进入警戒区域;

(3)在现场开辟专用通道,供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通行;

(4)在有关部门到达之前,做好现场保护和有效控制工作,勘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才能进入现场勘査取证。

2.对载运传染病病原体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的方法。

(1)交警必须穿防护服到达现场;

(2)应限制事故当事人离开车辆;

(3)在事故现场周围小范围内设置内层警戒带,勘查现场的民警也不得进入;

(4)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应放行,对于不能行驶的车辆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3.有爆炸可能的事故现场保护的方法。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4.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注意安全。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微量物证的保护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微量物证主要包括油漆、纤维、橡胶颗粒、血液痕迹及毛发等与事故有关的微量物质。这些物质虽然数量较少,但对于认定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的责任却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微量物证数量较少,在现场勘查时不易发现,且容易被破坏,使得微量物证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微量物证不易发现、保护,但容易提取,因此,发现微量物证应及时提取。如果不便提取,应用明显的标记加以标示。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天气,可以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物加以遮挡。在对现场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兼顾现场抢险与现场急救的需要,对于变动现场应分清哪些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哪些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变动现场是否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等。

(五)对需要移动的物证、物品的保护

对现场因抢救和疏导交通需要移动的受伤人员、尸体、车辆、物证等应注意标记其所在的原始位置以及形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先拍照或者摄像后描绘其在道路上所处的位置。

三、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的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Y+QH2cGbSM3xoYBZCzh1n0Yxo8YT2e7vlh/dZZVy/tSW/VxTRq7VfXekQ9t80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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