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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一、报警的受理

(一)报警

报警是报告警情的简称。它是指报警人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报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过程。

1.报警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8)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1)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报警方式

目前,报警方式主要是电话报警,即报警人用电话拨打专用的交通事故报警号码(122或110)来报警,由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设专人负责24小时负责值班备勤,负责接受交通事故报警。

3.报警的形式和时间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当场报警,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2)发生事故后,其他人当场报警,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他车辆驾驶人、乘车人或者过往行人等其他人在事故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3)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后报警,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即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而是相隔一段时间,撤离事故现场之后再报警。

(二)接警

接警是接受报警的简称,是指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记录报警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过程。交通事故接警来源于巡逻民警发现、监控器摄录、当事人报案、群众报案、群众检举(如逃逸事故)、其他部门联动等渠道。

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做记录,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应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二、报警的处理

(一)处警预案

处警预案是指根据预测,对潜在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订的应急处置方案。它属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计划的一类,且具有专一性、专业性、周密性、时限集中性等要求。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交通事故处警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调派支援警力赶赴现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需要现场救援的,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

(3)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堵截或查缉过往车辆,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5)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营运车辆、校车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7)造成道路、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8)属于应急处置范围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9)属于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新闻舆论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同步做好舆情导控等工作。

(二)处警记录

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2)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3)处警指令的内容;

(4)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5)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以及批示和指示情况;

(6)处警人员到达现场以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三)道路交通事故出警

出警是指交通警察接受出警指令后,离开当时所在的场所,赶赴事故现场的行为过程。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的,一般由指挥中心指派就近执勤的交通警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1.值班备勤制度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点,因此,为了保证能够及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2.快速出警

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警法定依据,接到出警指令后,按照“就近处警、先期处置”原则,下达“先期处置出警”指令和“根据分工出警”指令,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赶赴事故现场的民警根据需要携带下列装备:

(1)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反光或者反光器具。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2)事故现查勘查车,并装备下列器具:

1)警灯、警报器、扩音设备等警示器材;

2)现场勘查工具、宣传照明设备等勘查器材;

3)车辆破拆工具、急救包等救援工具;

4)反光或者反光锥筒、警戒带、警告标示、告示牌等安全防护器材;

5)其他必需的装备。

(3)勘验用具,勘验用具通常包括:

1)放大镜、痕迹物证提取工具、物证收集袋等勘验工具;

2)标记用笔、测量工具、指南针、现场勘查笔录纸、绘图纸、笔、尺等记录、绘图用具;

3)摄像机、照相机等拍摄照片用具;

4)询问、讯问笔录纸、印泥等现场调查用具;

5)其他必需的用具。

(4)约束带、警绳、手铐、警棍等其他警用器材。

3.出警报告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8条的规定,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三、特殊交通事故报告要求

特殊交通事故是指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装载危险物品车辆、高速公路多车相撞、涉及特殊人员或特殊车辆的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逐级上报。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

(2)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受伤的;

(3)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五辆以上机动车的;

(4)伤人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

(5)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受伤的;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形。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

(2)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

(3)发生大中型客车翻车、坠车、燃烧的;

(4)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受伤的;

(5)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十辆以上机动车,或者造成单向或双向交通中断的;

(6)死亡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

(7)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8)应当上报的其他情形。 S/U/CGcduZV6ntID+cFD19EPkavGvlcbXCnsbwKh7EbEEvYeQAFv7gOPBSw9c3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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