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空间场所以及该场所在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状况,包括车辆、人、畜等和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所占有的空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交通事故调查最基本、最直接的着眼点;也是交通事故处置、调查中最主要的事故信息来源;是判定事故过程的依据,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对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空间、时间、当事人和车辆等基本要素。
1.空间要素
空间是事故现场存在的首要因素。无事故空间,交通事故无从发生,现场更无从谈起。空间要素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定路段与地形、地段、气候等彼此之间的关系。
2.时间要素
交通事故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内,它是具体的时间,可追溯到标准时间(北京时间)几时几分。
3.当事人要素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又是人的要素的核心内容。
4.车辆要素
交通事故的发生总是与车辆密不可分,它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必要因素。
根据现场的完整、真实程度及是否变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可以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1.原始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事故发生后,现场的车辆、人、牲畜以及遗留下来的物体、痕迹等交通事故元素没有发生改变和破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原始现场完整地保留着事故发生后的时间、空间的变化状态,它为事故成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最可靠的事故证据。
2.变动现场
变动现场是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现场的原始状态有了改变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变动现场分为正常变动的现场、伪造现场、逃逸现场,还有特殊的恢复现场。
(1)正常变动的现场。一般情况下,正常改变事故现场即在自然条件下非人为地改变了原始状态或者不得已而在不影响调查结果的前提下有限度地改变原始状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正常变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抢救伤者而移动车辆、散落物和伤者的位置;
2)由于风吹、雨淋、日晒、下雪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导致现场痕迹、物证的消失和破坏;
3)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使节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因继续执行任务的需要,在现场处理之前就离开现场的;
4)处置险情,如扑灭交通事故火情、及时处置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势必造成现场痕迹、物证的变动和灭失的;
5)由于围观群众和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他车辆的不慎,非有意识地造成了现场状态的改变;
6)一些主要交通街道以及繁华区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需要立即排除而移动了车辆和其他物体的;
7)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没有觉察,驾车离开现场,造成事故现场发生变动。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以及具体情况,应有必要记录,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形成原因和相关责任。
(2)伪造现场。伪造现场是变动现场的一种,但与一般的变动现场不同。伪造现场是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特意布置的现场。伪造现场虽然在形式上跟正常变动现场一样,也就是原始状态已经改变,但是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种对现场的故意变动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会严重影响到现场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同时也会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伪造现场的特征:事故现场中诸元素的表象不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互相矛盾。伪造现场不管如何精心伪装,总会露出破绽,只要对其经过深入而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总会发现其漏洞,识别其真伪。
(3)逃逸现场。逃逸现场也是一种变动现场。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逃逸现场一般都会留下一些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可以经过细致地调查分析,最后确定肇事逃逸者。
(4)恢复现场。恢复现场又称再现现场,是指在现场撤除后,根据事故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恢复现场一般都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而重新布置的。在特殊情况下,将变动现场根据目击证人及当事人的指定,重新恢复到原始状态进行调查时,对这种重新恢复原始状态的现场,称原始恢复现场,以与真正的原始现场相区别。
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存在一个客观的事故现场,事故现场各元素的原始分布形式和状态都必须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事故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即便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改变或者毁灭事故现场,也只能改变交通事故的某些表征,终不能掩盖事实的本来面目,这些都是由事故现场存在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一般都处在露天的环境之下,由于交通事故参与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事故现场很容易遭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事故现场的形态因此若发生各种变化,这就是事故现场状态的可变性。
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和事故发生之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事故相关车辆、人、畜、物体、痕迹等相关的事故元素,均毫无遮挡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处在事故勘查者的观察之中,即使对细微的痕迹物证只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勘查,也是完全可以发现的,这就是道路事故现场的暴露性。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包含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及因果关系的内部联系,但这种因果关系绝不是表面化的形式,而是事物客观发展的内在本质的联系是非常复杂的,只有透过现场的现象进行认真科学的分析,方能发现事故现场本质,事故现场包含的这种因果关系是隐蔽的、不易被察觉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尤其是同类交通事故的现场具有许多相同的特征,这些外化的相同点,构成了事故现场的共同性。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具有时空性,同时又是千变万化的,绝对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每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都存在着自身的特殊之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善于应用事故现场的普遍规律来指导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的成因分析工作,又要注意每一起交通事故的特殊性。
每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都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虽然交通事故是瞬间发生的,但是交通事故现场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才会最终形成,每一起交通事故形成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停止的过程,有些复杂事故的车辆或者有关物体甚至要经过多次碰撞才最终停止运行,事故的每一个发生阶段都留下了相应的表征,各阶段的形成表征的总和,构成了事故现场的整体,这就是事故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在实际的现场调查和事故分析中,我们既要注意事故现场的表征,又要注意区分现场中发生发展形成过程的阶段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注意交通事故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