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文书档案案卷格式要求,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08)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18),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是《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一部分。因此,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文书的格式及案卷的制作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1.保管期限起算时间
立卷划定案卷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计算,电子证据保管期限应与案卷保管期限一致。
2.长期保管
交通肇事人员被终身禁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以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卷,应长期保管。
3.定期保管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第3.5.2条规定的除外),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书见表1-2。
表1-2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书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书,正卷内容见表1-3。
表1-3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书正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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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文书见表1-4。
表1-4 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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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卷内容文书见表1-5。
表1-5 副卷内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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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文字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
2.正文字体要求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用5号仿宋体;
(2)除前项所列文书外,其他文书用3号仿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