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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肝脏、胆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肝切除

肝切除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肝脏损伤而行肝脏切除术。肝外伤时肝叶、肝段切除的适应证,必须从严掌握,不能扩大切除范围,要根据情况和适应证而定。对于有大块肝组织破损,特别是粉碎性肝破裂者,可将损伤的肝组织整块切除或行肝叶(段)切除术。应尽量多保留健康肝组织。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行肝叶切除术:

1.肝脏严重损伤,破碎波及面广,肝叶内有深而广的放射状碎裂、碎裂肝组织远端缺血、坏死。

2.一侧肝叶的严重碎裂伤。

3.肝叶大血管损伤或损伤的肝脏无法止血。

4.主要肝静脉损伤,无法控制出血,则切除相应的肝段。

5.近肝静脉(主肝静脉入下腔静脉处与肝右下腔静脉)损伤,需切除部分肝脏进行止血者。

6.肝脏周边的挫裂或撕裂伤,不论在肝脏左叶或右叶,均行不规则的切除。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肝脏外伤史,并且伤后行肝脏切除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可见手术瘢痕。

3.肝脏切除的比例不能精确计算,仅能大体估计。成人肝脏重量为1500g左右,可以根据切除肝脏的重量判断切除比例。

4.肝脏切除比例存在争议的,肝脏切除比例要查明,如查看切除肝脏组织、向手术医生和病理医生核实肝切除量等。

5.通过影像学检查可以查明残存肝脏的大小,如CT、B超等,推断肝脏切除比例。

6.鉴定时机:伤后15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肝修补

肝修补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肝脏破裂而行修补术。肝破裂手术治疗的基本要求是彻底清创、止血、消除胆汁溢漏和建立引流。在探明肝破裂伤情之后,应进行清创。对于裂口不深、出血不多、创缘比较整齐的病例,在清创后可将裂口直接予以缝合。如果裂口内有不易控制的动脉性出血,可考虑行肝动脉结扎。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肝脏外伤史,并行肝脏破裂修补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正中或左上腹部有剖腹手术瘢痕。

3.鉴定时机:伤后15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三、原位肝移植

原位肝移植是指切除病肝后在原解剖位置植入一个完整的供肝。终末期肝病使用其他疗法不能治愈,预期在短期内无法避免死亡者,均是肝移植的适应证。

如交通事故损伤造成严重难治性肝外伤,是原位肝移植的适应证,但这种情形很罕见。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肝脏外伤史,肝脏损伤达到原位肝移植的适应证的条件,并且已行原位肝移植手术。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体格检查:腹部可见手术瘢痕。

3.切除的肝脏病理检验排除自身的疾病。

4.鉴定时机:伤后36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四、肝衰竭

(一)肝衰竭概述

肝衰竭是指因交通事故所致肝脏损伤引起的严重肝脏损害,导致其合成、解毒、排泄和生物转化等功能发生严重障碍或失代偿,出现以凝血机制障碍和黄疸、肝性脑病、腹水等为主要表现的一组临床症候群。

肝脏损伤手术切除过多、原因肝脏疾病、因外伤后肝脏手术切除等均可造成肝衰竭。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27 肝衰竭分期

a)早期:①极度疲乏,并有厌食、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黄疸进行性加重(血清总胆红素≥171μmol/L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有出血倾向,3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未出现肝性脑病或明显腹水。

b)中期:在肝衰竭早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出现Ⅱ度以上肝性脑病和(或)明显腹水;②出血倾向明显(出血点或瘀斑),且2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30%。

c)晚期:在肝衰竭中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有难治性并发症,例如肝肾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严重感染和难以纠正的电解质紊乱;②出现Ⅲ度以上肝性脑病;③有严重出血倾向(注射部位瘀斑等),凝血酶原活动度(PTA)≤20%。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肝脏外伤史,并且伤后行肝脏切除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伤后有肝衰竭的症状:极度疲乏,并有厌食、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严重者有精神症状。

3.体格检查:手术治疗者有腹壁手术瘢痕和肝衰竭的体征,如黄疸、腹水。

4.临床化验:凝血酶原活动度(PTA)异常。

5.肝衰竭分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27确定。

6.如伤前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肝硬化等,存在肝功能生化检查异常或肝脏代偿能力降低,应当评定损伤参与度。

7.鉴定时机:伤后36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五、胆道修补

胆道修补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胆道破裂,通过手术缝合胆道破裂之处。胆道破裂一旦确定,须立即行修补术。

小的胆管裂伤(<3mm)用5-0可吸收线或6-0无损伤线直接缝合修补,不必放内支撑管。较大的胆管裂伤(>50%周径)或横断伤可直接修补或对端吻合,并通过吻合口放置内支撑管(或T型管)长期(9~12)支撑。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胆道破裂外伤史,并且行胆道破裂修补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正中或左上腹部有剖腹手术瘢痕。

3.胆道修补手术中放置内支撑管按照本标准5.10.4评定为十级伤残;放置T型管属于外引流,按照本标准5.9.4评定为九级伤残。

4.鉴定时机:伤后150日~36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六、胆管外引流

胆管外引流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胆道损伤,在修补破裂胆管时放置遗留管,将部分胆汁引流到体外。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胆道破裂外伤史,并且行胆道破裂修补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正中或左上腹部有剖腹手术瘢痕。

3.胆道修补手术中放置T型管属于外引流。

4.如果不具备胆管修复的技术能力,在近端胆管内放置外引流管的并及时转院手术治疗的,应根据第二次手术情况定残。

5.鉴定时机:伤后36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七、胆肠吻合

胆肠吻合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胆道损伤,通过手术治疗将胆管和肠子直接接起来,使胆汁能经过这个接口直接流到肠内。

胆管损伤范围大,缺损多,对端吻合张力大,根据缺血情况,应行肝门部胆管与空肠端侧吻合术。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胆道外伤史,并且行胆肠吻合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正中或左上腹部有剖腹手术瘢痕。

3.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是指在手术后一年内有三次逆行性胆道感染急性发作,要有诊断该疾病治疗的病历资料证实。

4.鉴定时机:伤后150~365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八、胆囊切除

胆囊切除是因交通事故造成胆囊外伤性破裂而行胆囊切除术。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胆囊破裂外伤史,并且伤后行胆囊切除术治疗。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2.体格检查:上腹部正中或左上腹部有剖腹手术瘢痕。

3.胆囊是否切除存在争议的,通过影像学检查可以查明胆囊是否切除,如CT、B超等。

4.胆囊破裂修补按照本标准5.10.4评定为十级伤残。

5.鉴定时机:伤后12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0ArN4yUXpqxudbJaUExLG7XCsS7dqVffr3V6FfM2uiz3YRqbafALRTZHGO+29w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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